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网络时代的版权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9-27  阅读数:

这是一个黑色幽默,其实现在网民对于这个微软公司的黑屏措施可以叫做义愤填膺,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一些律师正在跃跃欲试,我们的用户要控告微软,有的说黑屏的措施构成侵权,有的说危害了我们的信息安全,还有的说已经构成了反垄断。当然,律师如何来进行诉讼,我想他们的经验比我更为丰富,在这里作为一个学者对律师如何起诉谈一点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谈版权问题,版权诉讼肯定涉及了两大问题,第一个是诉讼主体的问题,第二个是诉讼标的问题,其实就是技术措施的问题。诉讼主体解决你所代理的客户,也就是软件的用户能不能够成为诉讼主体。

我认为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恐怕我和很多人的观点不太一样,因为义愤填膺谴责微软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情,但是作为律师代理这个官司的话,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理性的思考。我觉得诉讼的主体肯定是权力的主体,就本案而言,它限于正版软件的使用者。换句话说,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适用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关于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我以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使用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一般来说,这一类的使用者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他以为购买的是正版软件,结果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主观上应该说没有太多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以说这类用户没有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与信息网络版权的有关规定,该类用户应该承担停止侵权,销毁非法复制品的责任。据来自微软公司的统计,中国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大概20%属于此类,为此,微软公司采取一个救急措施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他停止使用这种盗版软件,他可以持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微软公司的客户部来更换一套正版软件。这是第一类使用者。

第二种,使用者明知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应该说这一类使用者肯定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用户,明知盗版软件而使用之,我想他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所以,我认为所谓的黑屏,用微软公司的术语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正版增值的验证措施,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也可以不接受这样一个验证,如果接受了这样一种验证,而且又是使用的盗版软件,他就给你一个警示的措施。

因此,我认为验证的使用对象应该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户,只有他们才能够成为合法意义上的用户。当然这种正版软件包括我刚才讲的20%,我购买的正版软件,实际上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明知道是盗版软件而故意使用之,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用户。

以上我讲的是诉讼主体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诉讼的对象,就是黑屏技术措施的合法性。软件技术措施指的是利用加密技术来制止未经许可和法律容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简单来说,权利人要求对自己的版权作品有数据库,采取加密的保护方式。而侵权人,或者说盗版软件的作者是采取解密的方法,或者说规避技术措施的方法。

一般来说技术保护措施包括了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在这里我要说一下,技术措施本身不是版权所有人的一项权力,而是维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手段。

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前一段时间很多人指责微软公司是一种私力救济,这种私力救济不合法。其实我认为采取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已经为国际公约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所认可,所以这种技术措施是有法律意义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接下来,我们要看这种技术措施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有人认为,这种技术措施只能使用在前,不能防护(使用)在后,也就是说你可以使用加密保护的技术措施,而不能在销售软件之后采取补充的技术措施。

我认为,对技术措施既可以在事前采取,也可以在事后补充,关键这种措施的性质应该是保护性的、警示性的,而不是进攻性的、破坏性的。有人把黑屏的措施跟2000年江宁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来进行类比,我认为是不合适的,江宁公司的杀毒软件最终造成什么呢?造成死机,造成数据的消失,它是一种破坏性的。关于版权问题我就讲到这里。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我在这里简单的概括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微软公司这种黑屏的措施引起我们法律思考的不仅仅是一个版权问题,还应该有深层次的思考,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微软公司作为国际上最大的软件提供商,它确实在利用自己的市场资本定位,它有害于或者存在危害我们信息安全的这样一种可能。

出处:《法人杂志》2009年第1

 

相关文章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视频分享网站版权注意义务的政策考量
利益分配的工具:版权制度的价值论分析
“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