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版权注意义务的政策考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温 博 时间:2009-10-18 阅读数:
在国家的视角下,“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1]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2]换言之,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和水平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是否对权利的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国家根据现阶段的经济、科技发展状况,并且考虑未来社会发展需要所做出的一种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社会关系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然而,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目标,并不是由知识产权政策独立承担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也有赖于其他公共政策协调配合。与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联的公共政策主要有文化教育政策、产业经济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公共政策需要常常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间达到某种均衡,以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4]
按照这样的理解,版权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也面对着冲突的可能性,进而也必须进行协调和共建。其中,版权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的共生共荣以及相互抵牾的可能性最大,这在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侵权纠纷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何在版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成为法官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侵权诉讼中,注意义务制度因其所具有的政策调控功能而成为联结版权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的重要“桥梁”。
众所周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基于此,权利人要证明视频网站有过错就必须证明其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的举证相对简单,一般以权利人已经进行“通知”而视频分享网站仍不删除侵权内容为要件;而过失——被告应知其行为违法而放任——的举证则需要借助注意义务机制。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其主观条件也是必须能够证明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侵害行为,这也需要法院借助注意义务规则判断其是否可以进入“避风港”。如此一来,注意义务制度就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判定和“避风港”制度等都发生密切联系,而几乎成为司法审判中不可回避的重心。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现行法律和侵权法理,以“视频分享网站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存在”为理由,判定视频分享网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样,解决法律政策冲突的任务就落在法官对注意义务的把握上:注意义务过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促进文化创新、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版权政策就会落空;版权注意义务过重,网络服务商将陷入“准司法裁判者”的地位,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富用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无法致力于网络新技术的开发和新商业模式的开拓,促进网络服务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也将会沦为一纸空文。
针对目前视频分享网站相关判决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往往根据实践中视频分享网站的运作情况,对视频分享网站版权注意义务进行了细化。虽然不同审级和不同地域的法院在究竟应该认定视频分享网站承担哪些版权注意义务上存在着一定的犹豫和分歧,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在相同情节的案件中就采取了不同的立场,但大多数法院还是基本确认了其中最主要的六种注意义务:(1)接通知后删除义务;(2)热门影视屏蔽义务;(3)专业注意义务(与公法上对淫秽、色情、反动、暴力的审查捆绑在一起);(4)制止重复侵权义务;(5)分类栏目的审查义务;(6)榜单审查义务。正是由于上述注意义务的确认,在笔者收集到的一百余例侵权纠纷中,大多数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被认定有过错,同时也不能进入责任豁免的“避风港”。(如下图)
被告(视频网站) |
诉讼数量 |
诉讼结果(胜诉或败诉) |
土豆 |
80余起 |
胜诉3起,败诉70起,其余和解 |
优酷 |
42起 |
胜诉2起,败诉29起,其余和解 |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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