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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版权注意义务的政策考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温 博  时间:2009-10-18  阅读数:

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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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2起,败诉20起,其余和解

酷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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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1起,败诉23起,其余和解

 

    这些判决当然不能笼统归为错误判决的行列,毋宁说,仅就侵权法理和现行法规定而言,这些判决均有理有据。但是,我国法院在注意义务的司法适用中似乎忽略了一个重大问题——注意义务的政策工具价值。丹宁法官(Lord Denning) Dorset Yacht 案中对注意义务的功能作了如下总结:“法官必须解决的实际上是有关公共政策的问题。所谓有注意义务或者无注意义务不过是限制或扩张过失侵权责任范围的一个简单解决方案。[5] 人民法院的判决尽管在客观上维护了版权人的权利,但是却给视频分享网站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1、洪水之诉。确立注意义务应当充分考虑是否会导致无法想象的数量巨大的潜在诉讼,甚至是盲目诉讼。由于法院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偏向权利人,而权利人一旦滥用诉权的话,将导致视频分享网站面临着大量的侵权诉讼。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受理100余件此类案件。20091—2月,海淀区法院又受理70余件。[6]虽然其中不乏正常维权的案件,但亦存在不少的盲目诉讼。

 

    2、恶意诉讼。当下的针对视频分享网站的大量诉讼中,还应该特别防止欺诈性的恶意诉讼。由于视频分享网站负有制止反复侵权的义务,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还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因此视频分享网站借侵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著作权人假借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信息然后起诉侵权,或者借助诉讼提高知名度并开展宣传,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却得不到遏制。尽管有视频网站已经提出过人民法院应当警惕恶意诉讼行为,适用法律应当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社会公众获得信息的正当权利[7]但是人民法院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3、立法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法律设计的初衷,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即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权利人在视频分享网站接通知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后,仍然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这不仅导致通知——删除程序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鼓励权利人进行诉讼而不是发出通知,在延缓纠纷解决的同时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一旦不同法院的立场存在差异,大量的上诉和申诉也会发生,从而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和统一。

 

    4、产业政策考量的缺失。正如上所述,注意义务的确立实际上是政策的考量。法院在具体的案件认定过程中,忽视了视频分享网站的行业现状,也没有考虑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时所隐含的政策倾向。换言之,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将使得存储空间服务商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必须耗费大量的精力来应对各种权利人的纠纷,这必将导致网络服务商无法投入更多的精力改进技术、改善服务,阻碍了视频分享服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高科技环境下,旨在加强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则必须与促进信息服务业、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等公共政策相协调。如果法院在认定注意义务时尺度过于严格,势必会加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影响网络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并会对网络技术的革新产生抑制作用。在经济学界,学者普遍呼吁,对于弱势产业尤其是新兴的朝阳产业,当其处于发展阶段时,应当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以促进其发展。针对创新技术的政策和法律,不能以扼杀为目的;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应当在充分认识新技术的前提下研究对策,应该摆脱个别案例的影响。总之,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者应该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眼前,着眼于全局而不是个别利益。[8]有鉴于此,法院在认定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版权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等公共政策体系的协调,在各利益冲突方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文化产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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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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