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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立法趋势简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许 超  时间:2010-07-11  阅读数:

: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 如果ISP只提供技术服务, 并不直接提供内容, 一旦ISP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 则有删除的义务, 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法案) , 并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 权利人通知+ ISP移除( notice2takedown p rocedure) ; 上传涉嫌侵权内容的人发出反通知, ISP恢复被屏避的内容。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 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 采取通知+移除规则, 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豁免。

④See Perfect 10 v1 CCB ILL LLC, 481 F13d 751, 763 (9th Cir, 2007) , amended by Perfect 10 v1 CCB ILL LLC, 488 F1 3d1102 (9th Cir, 2007) 1

所谓帮助侵权是指某人虽不具备主观上的侵权故意, 但由于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存在, 客观上为第三人侵权提供了帮助或协助, 以至产生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的责任。

所谓替代侵权是指行为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被第三人用于或可能用于侵权行为, 行为人有能力和权力对该侵权行为予以制止的情况下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并且从中获利的行为。参见文献[ 2 ]

参考文献:

[ 1 ] 沐士光1 P2P及其实现原理[ J ]1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2006, 22 (6) : 642671

[ 2 ] 谢惠加1 网络版权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规则初探———GROKSTER 案的评价与启示[ J ] 1 电子知识产权, 2003(12) : 4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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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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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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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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