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对使用者上传照片的采用与照片拍摄人的权利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韩赤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网站对使用者上传照片的采用与照片拍摄人的权利保护
——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第166/07号判决评析
韩赤风
内容提要:如果一家菜谱网站的使用者未经同意将该网站所属的菜谱照片上传到另一家菜谱网站,而该网站又采用了这些照片,那么,对该网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该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还是应被认定为侵犯其他权利?权利人应享有哪些请求权?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我们颇具启示。
关 键 词:菜谱照片 拍摄人权利保护 网站经营者责任
一、案情介绍
原告与其妻子共同经营一家菜谱网站,原告(www.marions-kochbuch.de)。原告不仅该网站提供了大量菜谱,而且还为这些菜谱配上了由其拍摄的菜谱照片。访问者可以在该网站免费获取这些菜谱及其照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为其负责人)也经营一家菜谱网站(www.chefkoch.de)。使用者可以在其网站免费获取这些菜谱。这些菜谱大部分是由个人提供的。在输入姓名、地址和电子信箱后,访问者即可将菜(来自:BGH, Urteil vom 12. November 2009 - I ZR 166/07)谱及其照片上传到该网站。当上传的菜谱经过第一被告的编辑认真阅读及在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进行审查后,按照给予的提示,它们才能在网站上被看到。对于菜谱照片,编辑则审查其是否显示了专业制作的特征。在当时,这些菜谱及其照片在该网站显示的形式如图1所示。
在打开打印预览后,菜谱及其照片在该网站显示的形式如图2所示。该图显示了第一被告的标志,即一个厨师帽和德文“Chefkoch”(首席厨师)及该网站的网址。
这些由网络使用者上传的菜谱及其照片通过第一被告的网站被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也包括商业使用。曾多次发生第三人在事先未告知原告和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上传到第一被告的网站上。现在能确定的是,有三张菜谱照片是由原告拍摄的,即“Schinkenkrustenbraten”、“Amerikaner”和“Sigara Börek mit Hack”。
原告认为,其对这些照片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原告于2005年4月22日及同年9月12日和12月30日发出警告函后,被告于2005年10月24日、2006年2月22日和同年3月2日发出了不作为及义务承诺函。但原告对此并不满意,均加以拒绝。随后,原告向德国汉堡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在以法律手段的威慑下,判处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1.未经原告许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播那些由原告拍摄的并在“www.marions-kochbuch.de”网站可以获取的菜谱照片或其中部分菜谱照片,特别是让其在“www.chefkoch.de”网站上供访问者查看;
2.未经原告许可不得通过将相关内容传播或允许传播到其它服务器或第三人存储媒介而复制或允许复制这些菜谱照片。此外,原告还要求第一被告赔偿损失600欧元及其利息。
除了部分利息外,德国汉堡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德国汉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被告的上诉仅使损害赔偿费降至300欧元。此后,被告向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诉讼。原告则请求驳回被告的上诉。
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与第2条第1款第5项相联系)、第15条第2款第2项、第19a条、第15条第1款第1项及第16条,原告有权提起不作为请求权,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播那些由原告拍摄的并在“www.marions-kochbuch.de”网站可以获取的菜谱照片或其中部分菜谱照片,特别是让其在“www.chefkoch.de”网站上供访问者查看,也不得通过将相关内容传播或允许传播到其它服务器或第三人存储媒介而复制或允许复制这些菜谱照片。②同样,上诉法院判处第一被告赔偿损失也是没有疑问的。
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对本案的评析
(一)对被告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采用了网站使用者上传的来自原告网站并由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而使用者的上传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对该法保护的作品作出列举,摄影作品(Lichtbildwerke)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的构成一样,摄影作品的构成也要求具备独创性。显然,原告的菜谱照片还缺少独创性,不能视为摄影作品。
其次,我们还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德国《著作权法》赋予原告的其他权利。将照片(Lichtbilder)与摄影作品明确区分开来并对照片给予适当的保护是德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特色之一。德国《著作权法》第2章对邻接权作出规定。该章包括6节:第1节“特定版本的保护”(第70条和第71条);第2节“照片的保护”(第72条);第3节“对表演者的保护”(第73条至第83条,第84条已废除);第4节“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第85条和第86条);第5节“对广播组织的保护”(第87条);第6节“对数据库制作者的保护”(第87a条至第87e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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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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