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1, 罗施福2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
古祖雪1, 罗施福2
( 1 .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 2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 数字技术构建了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复杂的权利配置与行使关系。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主体包括著作权权利主体, 也包括著作权的管理主体。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授权方式, 应以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管理主体为主导模式。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的利益机制, 应保障著作权主体和相关贡献者的合法权益, 并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再创造, 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 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 著作权; 行使主体; 行使方式; 利益分享
中图分类号: DF52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3933 ( 2010) 07 0037 08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 2003 1号 )精神和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高 2003 3号 )规定: 入选的国家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 一流教学内容、 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国家级示范性教学课程。将国家精品课程资源数字化并进行网络传播, 是整合优质教育资源, 提高高等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举措。几年的实践表明,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共建共享虽然有利于发挥国家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 普遍提高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质量,但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 也制约了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的继续更新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规范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行使,以及如何分配著作权行使而产生的利益,已成为目前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有鉴于此, 本文将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和教育部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实际, 就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行使所涉的相关问题, 发表一些看法, 抛砖引玉,以求指正。
一、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行使主体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行使主体,是实际主张、 行使和实现国家精品课程数字资源著作权的公民、机构或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 著作权的行使主体,既可以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 也可以是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 换言之,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可以是同一的, 也可以分离的。具体而言,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行使主体包括:
(一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 是著作权的归属者和享有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9条的规定它包括创作作品的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而言, 其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依作品的性质而定。
1 .国家精品课程属于职务作品
这是因为: ( 1)国家精品课程是由高等学校组织申请、 国家教育部批准立项资助、主讲教通过创作、 选择、 编辑、 整理而形成的信息资源 。主讲教师与高等学校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所完成创作的精品课程资源属于主讲教师的工作范围之内, 因此,国家精品课程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 (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2003年 5月 6日印发的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规定: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 该规定可视为一种要约, 申请国家精品课的申请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从而对国家精品课程属于职务作品形成一种合同性质的约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6条的规定, 职务作品可分为普通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 用人单位仅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特殊职务作品, 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属于用人单位, 创作者仅享有署名权。那么, 国家精品课程属于普通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呢?著作权法第 16条规定, 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包括两种: 第一种类型的特殊职务作品是,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第二种类型的特殊职务作品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首先, 非常明确的是,我们并不能排除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中不存在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性质的作品,也不能排除这类作品的形成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或由单位承担责任, 但是, 从目前国家精品课程的实际情况来看, 符合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且属于 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情况非常少。所以,这类特殊职务作品不构成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行使的主要问题, 故在此不作主要讨论。
其次, 我国现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精品课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因而,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角度来寻求国家精品课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是行不通的。现在有所疑问的是,国家精品课程是否以约定的形式约定了国家精品课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呢? 从教育部的规定来看,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课程申报条件中并未出现关于规定或约定国家精品课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或约定。那么,实践中, 是否存在高校与主讲教师明确规定家精品课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呢? 尽管不能完全排除,但迄今为止, 笔者并未发现此类约定。
综上, 我们认为,除极少数情况外, 国家精品课程属于普通职务作品, 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为国家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极少数情况是指, 高校与主讲教师之间明确约定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属于高校享有以及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2 .多数情况下, 国家精品课程属于合作作品
所谓合作作品, 与独立创作作品相对应,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在实践中,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通常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多是由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组教师共同创作完成的, 如精品课程教材的编写、 PPT课件的制作, 课程组教师通常都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因此, 在多数情况下,国家精品课程属于合作作品。此时,国家精品课程的著作权主体为精品课程的课程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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