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1, 罗施福2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同时, 该司法解释中这条在 2006年修订中被删除。因此, 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范围也成为一个悬而不解的问题。所谓默示许可, 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声明, 此种方式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法律风险较大。近年来一再发生的期刊数据库先斩后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收录他人作品而引发的诉讼中, 期刊数据库制作者均以败诉告终就是明证 。在我国,由于期刊社、 出版社一般并不直接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因而,从期刊社、 出版社获得著作权授权许可几乎是一个不能实现的命题。通过集团化购买著作权模式,其缺陷在于购买著作权需要大量的资金, 二则购买价格的谈判也将耗时费力, 并不经济。建立授权综合交易平台和开发式许可等模式在国外虽已开展, 但在我国尚未实践, 实际运作尚须假以时日。以权换权模式是比较有吸引力的一种授权方式, 但由于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几乎不享有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 因此, 通过该模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传播行为进行授权机制构造不具有实际的可能性。但该模式作为一种利益分享机制, 对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们将在后文进行详细的分析。
就目前而言, 我们认为,通过管理主体 (即前文所主张的高校 )对集成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传播授权是比较可取的。高校良好的人力、物力资源保障以及切实的利益关涉, 可保障其适时而又有效地对网络传播者的传播与使用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 该模式可避免与每个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进行一对一签署授权协议之烦恼, 有效地节约谈判成本等。对于著作权人而言, 该授权途径可保障其从纷繁的授权谈判中解脱出来, 集中时间与精力进行国家精品课程的创造与再创造, 并获得利益。
三、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的利益机制
著作权是权利, 权利的行使意味着产生法律利益。然而, 利益总量的有限性意味着权利行使之利益机制的关键性意义。换言之, 如何构造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的利益机制, 将直接决定着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机制是否具有合理性、 正当性以及机制成败的关键。
由于著作权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目标与国家精品课程所承载的公益价值所决定,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机制的构建, 不仅要体现制度正义, 也要有利于提高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播, 有利于弘扬国家精品课程的优质特性, 彰显其公共产品的效益性。因此,我们认为,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利益机制之基本原则应是利益分享,其基本内涵是首先保障资源的创造者和相关贡献者的合法利益;同时, 资源的使用应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再创造, 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强调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的利益分享,其基本目的在于,从宏观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微观上强化对创造者投资 与投智行为的激励与回报。在具体的操作中,在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的利益分享机制中,还应贯彻以下三个具体原则:
第一, 鼓励共建共享。由于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特殊性所决定, 由单一主体完成资源建设与享有, 是无法充分实现国家精品课程之根本目的的。而鼓励资源国家精品课程的共建共享则是有效建设优质教育资源, 充分实现其优质效能的必由之路。强调利益分享, 意味着,在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行使中,既要有经济利益分享, 也要有非经济利益分享; 既要有著作权人、 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享, 也要有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第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是国家精品课程建设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充分合作的基础, 也是他们之间利益分享的基本规则。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创造者、 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应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带来的权益。第三,合理份额原则。实现利益分享应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建设者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份额。确立这个原则是因为相对于管理主体与传播主体而言, 国家精品课程的创作者在资金、 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市场信息等方面处于事实上的 弱势状态, 所以切实贯彻合理份额原则对于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公平合理的应有内涵。
在具体的利益配置中,我们认为, 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操作 [1]:
1 .国家精品课程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保障
国家精品课程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享有应该包括获得付费保障、 获得研究资助、 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 分享资源、 获得培训与教育机会、数字化资源得到良好的维护和开发、 著作权获得应有的尊重、 享受 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获得政策支持、 免费使用相关资源、工作量的折算、 职称评定的优先性、 精品课程的建设全程支持的获得、 对数字化资源采取适当技术措施的权利等。
在具体的操作实践,应依法律法规与各个高校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展开。教育部等部门的许多规定都明确了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的利益享有: 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 2003 1号 )规定: 各高等学校应对国家精品课程参与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入选的课程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精品课程建设成果还将作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和评选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规定: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支持经费 (包括建设补助费和 5年的维护升级费 )在评审结果公布后 3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其额度将根据评审专家对课程网上资源的评价结果适当调整。有关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制定相应政策, 对本地区、 本学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给予奖励。 对于这些规定所体现的利益, 教育部应及时监督, 切实地落实到位,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各个高校制定的关于国家精品课程的利益配置的相关规定将对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教育部、 财政部于 2008年 9月 29日发布的关于批准 2008年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明确规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重视质量工程的组织实施, 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继续加大经费投入并给予政策支持。 [1]根据国家精品课程共享与应用机制研究项目组的调查表明,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这五校都有精品课程建设规划;除了 1校没有校发激励文件,各校均有激励政策; 各校的激励内容主要体现在工作量、 奖金、 建设费、 职称评定等方面。但是,在国家精品课程建成后持续建设政策方面, 这五个高校就有较大的差别, 有的学校需要重新申请立项, 也有的学校一次性奖励完事, 还有的学校只拿国家经费, 学校不再支付。这说明, 在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行使的利益机制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保障, 尤其高校的保障方面还不够充分,亟需进一步规范与落实。
对于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在共建共享与集成传播中的利益保障, 我们认为,应在以权换权的基础上强调有偿使用。第一, 对属于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使用者, 可进行以权换权运作。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使用其他各类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行为应是免费的,具体操作可实行会员制认证。与购买精品课程著作权相比, 以权换权的操作模式, 可使得网络服务者省去大笔资金的投入, 节约其价格谈判的时间和精力, 从而降低其建设和运营成本。同时, 以权换权容易获得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的认可与授权。因为在以权换权中, 随着著作权主体授权的增多,可利用的资源随之增加, 著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惠益也会因此而递增。
根据国家精品课程共享与应用机制研究项目组于 2008年 6月完成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精品课程作者对于在本校内免费共享精品课程、 在合作院校间免费共享精品课程, 表示了较高的认同度, 持比较赞成或非常赞成态度的教师比例相加均达到了 100%, 没有教师表示不太赞成或 不赞成。由于国家精品课程的著作权人几乎都是高校教师,他们既是著作权人, 也是其他精品课程的使用者, 因此,我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国家精品课程的著作权人更愿意将自己拥有的著作权与他人的著作权相交换, 互通有无。第二, 对于非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的使用者, 除法律法规另外规定外, 则进行有偿使用运作。所谓法律法规另外规定, 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相关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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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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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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