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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1, 罗施福2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与作为著作权人的主讲教师签署书面的授权协议。该协议应包括管理期限、利益分享等内容。为了避免一对一获得各个著作权人授权的纷繁,可由精品课程负责人作为代表签署授权书。第二, 即使享有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主讲教师离开其原工作单位,高校的著作权管理行为仍应获得该教师的授权。第三,对高校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获取精品课程主讲教师授权的行为,以及对各高校通过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归属于高校的行为, 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并为高校教师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

二、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 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有行使的自由。这种行使的自由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其数字化信息资源,可以自己决定其数字化资源使用的经济条件并检查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也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通过系列的授权, 授权他人来实施其权利并获得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由于国家精品课程是一种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而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只有通过传播者的传播, 有限群体生产的数字化资源才能融入社会,并最终成为人类共享的财富。因此, 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行使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换言之, 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行使, 必然架构着国家精品课程传播者进行传播与获得传播授权的机制关联。尽管每门国家精品课程都必须基于各高校的校园网络服务器进行建设,并借助于该网络向公众提供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但是, 由于这种校园网络的传播是由各个高校单独运行,这不利于国家优质教学资源在更大范围的共建共享, 不利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目的之实现。因此, 依托某个特定的集成网络, 进行国家精品课程的有效传播, 是充分发挥国家精品课程优质效能, 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家精品课程共享与应用机制研究项目组所进行的问卷调查, 就对于精品课程的后续发展, 希望国家在哪些方面给予支持的各选项进行排序。结果表明, 排在第二位的是 建立精品课程的交流平台。这也充分说明, 国家精品课程的集成传播具有切实的诉求。依据教育部教高厅函 [ 2007] 32号文件而授权设立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中心即为这样的集成网络传播者。目前, 该资源中心已经收集了各级各类精品课程 14000多门。而如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将是该资源中心面临的重大问题。

因此, 从上述意义而言,我们认为,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方式最为关键的问题是,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其数字化资源的方式。换言之, 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人授权的方式。

尽管有自身的特殊性, 但作为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一种,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也具有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一般特征。因此, 著作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传播授权的方式, 可在借鉴国内外关于数字化信息资源著作权行使实践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综合考察国内外的实践,数字化信息资源著作权的授权方式,主要有以下模式:

( 1)超星模式, 即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 一对一的方式单独签约, 通过获得网络服务者赠送的读书卡、 根据下载量付费、单独定价向用户收费三种途径行使著作权。

( 2)龙源模式, 即通过适当的价格评估, 将著作权转化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股权, 然后按照作品的点击率分阶段分红。

( 3)书生模式, 即著作权人自愿发出公开版权声明, 规定公众使用作品的条件和方式,任何个人或机构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 )只要接受该声明的规定,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方式合法使用作品。

( 4)以权换权模式,即著作权人以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换取使用他人作品同样的权利。这种方式以有权可换为基础的, 仅适用于同时享有著作权的当事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某些资源的著作权,即可进行此种模式操作。

( 5)法定许可, 即网上传播事先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但事后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6)默式许可, 即从著作权人的行为足以推定其对某人 (如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传播与使用行为不会表示反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图书馆多采用这种先斩后奏的著作权授权声明的方式。在我国,大部分传统图书馆所属的数字图书馆,如国家数字图书馆, 采用的也是这种方式。

( 7)开放式许可,即著作权人放弃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方面的权利, 但保有精神方面的权利。例如国外提倡的 创作共用 ( C rea ti ve Comm ons , 简称 CC)协议。它在借鉴开源软件中公共许可协议 ( GPL)的基础上, 充分赋予了著作权人选择保留哪些权利的自由。这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用作商业用途的前提下, 将国家精品课程进行自由传播与共享。

( 8)出版社授权。在国外, 作品版权通常都把握在杂志社和出版社手中。即出版社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维护作者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视具体情况考虑与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优先从有关出版社获得一些作品的使用权, 或分级次交费等方式规避著作权, 以此丰富自身信息资源。

( 9)通过专业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授权。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这样的机构不仅可以帮助著作权人代理版权维护工作, 也可以集中对一些作品进行推广, 这对于大多数著作权人来说也是一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该途径获得授权。

( 10)在著作权管理主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后,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通过管理主体, 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传播与使用授权。

( 11)集团化购买著作权。如中国图书出版公司下属的世纪图书出版公司从国外著作权人那里购买千书千刊的著作权, 在购得著作权后,这些组织即成为著作权主体。

( 12)建立授权综合交易平台,美国 公民互联网授权联盟 ( C itizen Inte rnet Em pow er m ent Coa lition) 就是这样的交易平台。创建该平台的关键在于吸纳足够多的作者、 出版商、 使用者、 专业代理机构等主体的参与,组建著作权授权联盟, 并把各个主体的利益与联盟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目前,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中心极力创导的 全国高校课程资源联盟即有此模式之性质。

以上模式各有特点和自身适用的环境,对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参考价值,但是, 我们在选择和确定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行使方式时,还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 龙源模式将作者作品的著作权转化为公司股权, 颇有创意, 但它涉及到作品的价值评估这一棘手难题, 操作困难, 按照点击率支付费用和计算分红需要成熟而先进的网络技术, 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书生模式的授权要约,其前提是著作权人作出了此类授权要约, 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此而获得授权便无法实现! 对于法定许可模式,则存在着法律风险大、 不确定高, 应用受众多制约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环境中的法定许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则对网络环境中的法定许可作出了规范。该司法解释第 3条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 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 应当认定为侵权。 根据该条规定, 如果某信息资源采用了技术保护措施 (无论是禁止访问性技术措施还是禁止复制性技术措施 ), 则该行为足以表明著作权人有拒绝其他网站或报刊对其资源进行转载、 摘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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