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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古祖雪1, 罗施福2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期间 对精品课程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行为。有偿运作的具体操作,可以借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作法:由国家精品课程集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单位用户进行包库收费,对个人用户进行个人卡收费。目前, 包库用户主要分为镜像站点用户和网上包库用户两种。所谓镜像站点, 是指将数据库系统安装到用户的网络服务器上, 读者在单位内部浏览; 适用于受网络带宽限制,上网速度较慢, 有校园网、 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规模较大的机构用户。所谓网上包库,是指用户使用包库账号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精品课程, 使用所订的数字化资源; 适用于受硬件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镜像方式, 但能够上网的机构用户, 也适用于使用信息量较大的个人用户。除此以外的个人用户则通过检索卡或个人卡进行资源获取。

此外,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 1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合作作品的国家精品课程资源,且合作的著作权人之间不能就著作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成员不得阻止其他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所得利益应当分配给实际参与该课程建设的所有主讲教师。

2 .高等学校的利益保障

高等学校是著作权人的工作单位,是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与维护的组织与支持者, 其合法的利益应得到保障。在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行使的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扮演着多重角色: 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的工作单位、 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管理主体以及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使用者。作为国家精品课程的使用者,高校的利益保障应与普通的资源使用者的利益相同,这将在后文阐述。

作为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人的工作单位与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管理主体, 高校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如可通过约定享有某些国家精品课程的著作权, 以适当的条件获得著作权管理的授权, 并以独立的意志进行著作权管理行为。可通过约定享有某些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根据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第 16条之规定, 高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 (该使用方法主要是指商业上的使用 ) ;在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完成之日起两年内, 高等学校有权同意或禁止著作权人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商业方式使用该数字化资源; 在经过高等学校同意的基础上, 如果著作权主体许可第三人以与高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数字化资源所获得的报酬, 高等学校有权按照与著作权主体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报酬分成。当然,如果著作权人许可第三人以与高校的使用方式不相同的方式使用其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 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商业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两年的期限限制, 高校则无权同意或禁止, 也无权要求报酬分成。

3 .国家精品课程集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保障

对于国家精品课程集成网络的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利益保障应该包括获得投资回报,资源使用与传播授权的优惠条件,共同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 分享研究和开发成果, 参与创造性活动,知识产权维护与开发的自主性, 获得法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免除等等。如根据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并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 且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 网络地址,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使用者的利益保障

对于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使用者而言,其利益应该是以合理的条件或价格获取数字化资源, 获得相应的培训机会,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免费使用的自由, 享受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等等。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 2008年与 2009年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规定:  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期间, 精品课程内容要应按照规定上网,取消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向全国免费开放。

四、 结论

21世纪是信息竞争世纪。信息意味着资源、 机会、 优势与竞争力。对于教育资源来说, 也是如此! 国家精品课程是我国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推动国家精品课程的数字化信息化,促进精品课程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是整合优质教育资源, 优化高校师资队伍结构、 更新教学内容、 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 推进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提高, 促进国家精品课程共享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然而,数字技术变革了精品课程传统的生产与利用模式,架构了从物质    网络   虚拟世界的复杂生活方式, 也构建了围绕着精品课程数字化而展开的民事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利行使与利益配置关系。在复杂的数字领域, 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的著作权的行使主体应该包括著作权权利主体,也包括著作权的管理主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依据教育部教高厅函 [ 2007] 32号文件的授权设立的国家精品课程资源中心及其创导的 全国高校课程资源联盟 不具有对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目前而言, 将著作权人的工作单位, 即高校作为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的管理主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作为一种数字化信息资源, 尽管其自身的特点,但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也具有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一般特征。因此,其著作权的行使中的授权模式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关于数字化信息资源著作权行使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予以确定。以国家精品课程著作权管理主体为主导对国家精品课程的集成网络传播者进行传播与使用授权是应然选择。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行使的利益机制,应以利益分享作为基本原则。在保障资源的创造者和相关贡献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资源的使用应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再创造, 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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