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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对使用者上传照片的采用与照片拍摄人的权利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韩赤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条)。其中第2节对照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即第72条):照片及类似照片被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第1著作权关于摄影作品的规定得到保护。尽管原告的菜谱照片因缺少独创性不能视为摄影作品,但却可以归入第72条中的照片。这样,未经原告的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上采用了网站使用者上传的来自原告网站并由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的行为就侵害了原告对其照片所享有的权利。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被告的行为到底侵害了原告的哪些权利?

首先,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公共传播权(das Recht der oeffentlichenZugaenglichmachung)?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对著作财产权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公共传播权。该法第19a条则对公共传播权进行了界定。根据该定义,公共传播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致的。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3款对这项权利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对作品进行公共传播,须经权利人同意。按照该法第72条规定,即照片也可以获得类似摄影作品的保护,对照片进行公共传播,显然也须经权利人同意。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上采用网站使用者上传的来自原告网站并由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共传播权的侵害。

其次,被告的行为是否还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在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所列举的著作财产权中还包括复制权。该法第16条则对复制权作出界定:复制权是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而不论复制是暂时还是持久的,也不论复制用什么方法以及复制的数量是多少。按照该法第72条的规定,照片也可以获得类似摄影作品的保护。因此,照片拍摄者也享有复制权。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认为,将作品传送到其他服务器上或存储在一个数据载体上,均属于复制。只有作者才能行使这样的复制权。本案中,被告允许使用者上传菜谱及其照片,并要求给予其相关的使用权,这些都表明第一被告不仅打算将上传的菜谱及其照片存储到自己的网站上,而且打算将其传送或允许传送到其他服务器或第三人的存储媒介上。因此,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上采用网站使用者上传的来自原告网站并由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害。

由此可见,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对原告请求权法律依据的确认是正确的。(二)原告享有的请求权

既然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所享有权利的侵害,原告就可以获得德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按照德国《著作权法》原告可以提起哪些请求权?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规定,违法侵害著作权或按照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受害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Beseitigungder Beeintraechtigung),有继续侵害危险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Unterlassung);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Schadenersatz)。根据该规定,原告可以提起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译为不作为请求权),包括停止公共传播的请求权及停止复制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提起,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本案中,原告提起停止侵害及停止复制的请求权不存在问题。此外,原告是否还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需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对有争议的菜谱照片的拍摄者身份及使用权都没有核查并加以确认。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这样,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不存在问题的。

由此可见,德国联邦昀高普通法院对原告三个请求权的支持是正确的。

三、本案的启示

本案涉及德国《著作权法》关于照片保护等诸多条款的适用,是照片拍摄者因网络侵权而维护其权利的经典案例。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

首先,德国《著作权法》关于照片保护的规定值得借鉴。虽然照片因缺少创造性而不能视为摄影作品,但对其保护仍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为其网站所拍摄的大量菜谱照片无疑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如对其成果不加以保护,将会损害其利益,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能通过修订该法而增加对照片拍摄者权利保护的规定,将有助于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其次,德国《著作权法》关于请求权条件的规定值得关注。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规定:在著作权或按照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有继续侵害危险的,还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受害人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前两类请求权的提出,不要求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则必须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这样区分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及时阻止侵权行为;二是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避免让无过错人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责任的确定反映了目前互联网中侵权责任承担的一种趋势。尽管是被告网站的使用者上传了原告的菜谱照片,而不是被告将这些照片搬上自己的网站,但被告对这些照片是否应在其网站上采用仍有决定权。然而,由于被告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而在其网站上采用了这些属于原告拍摄的菜谱照片,这就构成了对原告的公共传播权及复制权的侵害。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给使用者。本案判决告诉我们,网站经营者对使用者上传的材料必须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否则将对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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