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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时间:2011-11-09  阅读数:

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单字著作权诉讼案的一审判决还认为:“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并且例举了倩体字之粗倩体、中倩体、细倩体三者之间的倩体风格统一,得出了如要认定粗倩体、中倩体、细倩体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会“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⑦。这一针对“属于同一创作主体的同一艺术构思之系列美术作品”并断论其“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的认定,不符法理,有失偏颇。涉案的“飘柔”两个倩体字形,的确与倩体字库中的其他单字字形有着统一的独特的创新的倩体字形风格与字型特征,“亲切、幽默、柔美和华丽,如同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倩体设计理念已经渗透在各倩体单字包括“飘柔”倩体单字上,这就是倩体单字共同拥有和统一表现的共同独创性。判定倩体字体中各倩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不是将具有同一倩体字体风格从而具备倩体共同独创性的各倩体单字字形相互进行比较,而应当将倩体单字字形与其他中文印刷字体的单字字形进行美术作品意义上的比较分析,才能正确判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就好比判析国画的独创性,不能拿张大千在前创作的这幅画与张大千此后又创作的同一艺术风格的那幅画比,一般这两幅画都表现为张大千之统一的国画艺术风格,更不能因此就说在后那幅画就没有了独创性,因为张大千统一的国画艺术风格其实就是张大千系列国画的共同的独创性。所以在国画作品方面不应拿张大千与张大千进行比较以判析独创性,而应该拿张大千与程十发比,应该拿张大千与其他人比。同理,在书法类美术作品方面,也不能将舒同体与舒同体比,而应该将舒同体与启功体比,将舒同体与其他体比。故笔者认为,属于同一创作主体的同一艺术构思具有共同独创性之系列美术作品,只会彰显共性,相映成辉,不会“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⑧

(五)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本身不属于“工业产品”并适用独创性的一般标准

有专家观点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字模等属于工业产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才在产品包装与广告宣传的使用中彰示其审美意义,这时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本身并不是工业产品。国内外有那么多已经判决在广告运作、商业宣传中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生效的案例,这些已经水落石出、尘埃落定的著作权侵权判决之法律基石,就是在工业品的产品包装与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仍然都属于侵犯相应著作权或称版权的侵权行为。

国内外还有观点与判例强调,鉴于印刷字体涉及的文字具有传情达意的实用功能等原因,所以对中文印刷字体之单字的独创性判定标准应当提高或者从严。笔者予此不能认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中没有针对不同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之差别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由此可以看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就是“独立完成”加上“创作性(即独创性)”。⑩在我国,“独创性”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独”,是指独立创作;二是“创”,是指“与众不同”。只要符合上述独创性基本条件的作品,就应当依法保护。故对中文印刷字体单字提高独创性认定标准于法无据。

当然,因为中文各单字之间字形繁简、笔画多少的不同,同一中文印刷字体具独创性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并不是都能在每一个单字字形上充分体现出来的;其笔画较多者往往能够充分体现中文印刷字体特定风格的单字,容易具备独创性并因此构成美术作品,其中笔画较少者常常不足体现中文印刷字体特定风格的单字,可能不具备独创性从而不构成美术作品。例如在倩体字库中,“飘柔”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较为复杂从而充分体现了独创性,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但如“一”、“二”两个倩体单字,因其字型简单难以达到独创性门槛,从而不属于具备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进一步说,从“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的美术作品独创性评判视角看,甚至于那些组成单字之部件、部首,只要其足以体现独创性时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可以将我国现在使用的中文印刷字体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印刷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都已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二类是在上述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未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三类是在上述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四类是主要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例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诉讼案涉及的“倩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三、印刷字体之美术作品与软件作品的不同及其不同的使用

(一)字体衍生的美术作品与软件作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作品

与中文印刷字体相关的有两种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属于软件作品。这是两种彼此有联系从而相辅相成,然而性质和功能又大相径庭的不同作品。单字美术作品是“以线条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客体是书面化(包括被称为“数字书面化”的屏幕显示)的中文字形;字体字库软件作品却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来充分实现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数字化运作和按需从中调用任何中文单字至屏幕显示或者打印输出的科学技术作品,其客体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如果借喻,单字作品就是我们渡河去实现相应美术作品之目标本身的如锦繁花,而软件作品就是我们藉以去实现美术作品目标所依赖的渡河工具之轻舟便桥。

(二)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不同于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使用

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是指对其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复制和对其复制件的商业化使用。方正诉宝洁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方正公司具体指控的是宝洁公司擅自在其24款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成千上万地复制和使用“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的行为。至于“飘柔”倩体单字究竟从何技术路径而来?究竟通过何种方式再现?在法律上与该著作权侵权案件并没有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对于“飘柔”倩体单字,无论是计算机字库输出、传统字模拓印还是人工书写,也不论是手写稿、复印稿、电子稿还是打印稿,无论是第三方NICE公司提供,还是宝洁公司自己复制,都仅仅是“飘柔”倩体单字的来源路径。倩体及其“飘柔“单字本身就是公开的,侵权与否的判定之关键,在于在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或者其他合法权源?而与处于公开状态的“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没有直接关系。不管“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只要正公司享有并且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就擅自商业化使用了“飘柔”倩体单字就构成侵权,这与“飘柔”倩体单字是否通过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以及是谁使用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飘柔”倩体单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将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后予以执行。运行一次就是“复制“一次。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本身的使用,与因该软件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出的美术作品之使用不是一件事,运行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能够书面打印出“飘柔”倩体单字,但是打印出来的书面“飘柔”倩体单字是其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不是相应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复制件。所以在洗发液产品包装上成千上万复制“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只是使用“飘柔”倩体单字之美术作品的行为,已经与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风马牛不相及。在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诉讼案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只是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是也不包括擅自使用与运行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如前所述,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只是“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通过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这一“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所输出的只是字体单字,两者是不同的。不同的两者如果各自具有各自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那就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前者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后者属于美术作品,两种作品也是不同的作品。

(三)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的绝大部分免费使用与少量部分有偿使用的未来预期

中文印刷字体之单字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充分的,使用者究竟是使用需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第三、四类中文印刷字体,如倩体、静蕾体与启功体、舒同体等,还是使用无须缴费的第一、二类中文印刷字体,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一切悉听尊便,自主选择。就像到机场候机,你完全可以待在不用缴费的免费候机大厅里,也可以付费进入贵宾休息室,自由选择。据统计,现在商业性使用的中文印刷字体,占95%以上的仍然是“千年百代传下来,自由使用不花钱”的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所以那种对于一旦承认中文印刷字体之单字享有著作权,就可能形成对中文字体不正当垄断,就会造成“中国人没有免费的计算机字体可用”,就会造成“字字要付钱,人人得缴费”的影响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之局面的担忧是多余的。一味强调这种绝不会出现的情况,若不是杞人忧天,就是危言耸听。而且,对于具独创性并且仍然处于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内的中文印刷字体,商业化使用时需要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一般也微乎其微。例如以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一案中的索赔金额与相关事实分析,每瓶“飘柔”洗发液产品使用两组“飘柔”倩体字的著作权使用费是0.5分,1分钱就可以使用四组“飘柔”倩体单字。

可以预期,大多数主要谋求传情达意的场合使用的将多是已经过了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因而不能收费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少部分主要追求审美意义的场合才会使用至今仍然享有著作财产权保护的可能主张收费的倩体、启功体、舒同体、静蕾体等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的场景下,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的使用完全处于一个“不收费与收费并存,多元安排以供按需索求,自由选择”的既合符公共利益,又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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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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