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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2期  作者: 王太平  时间:2015-02-08  阅读数:


  {6}Se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The NIST Definition of Cloud Computing, NIST Special Publication 800-145, available at http://www.csrc.nist.gov/publications/nistpubs/800-145/SP800-145.pdf.
  {7}张为民、唐剑峰、罗治国、钱岭:《云计算:深刻改变未来》,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8}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云计算产业发展白皮书(2011版)》,2011年6月30日,http://bbs.chinacloud.cn/attachment. aspx?attachmentid=1377,2012年9月10日。
  {9}参见王鹏:《走进云计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8页。
  {10}参见夏淳、于波、李彬:《PaaS重新定义软件》,载《中国计算机报》2012年5月28日第020版。
  {11}刘怀亮、陈荣征、吕国华:《软件组建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12}参见 Iebook 超级精灵产品概述,2010年8月8日,http://www.iebook.cn/products/iebook 2008/info.html,2013年4月8日。
  {13}张勇:《云计算环境下软件工程模式初探》,载《第三届全国软件测试会议与移动计算、栅格、智能化高级论坛论文集》,2009年,第151页。
  {14}王丽兵:《石设计:石时代的下一代设计理念》,2010年4月1日,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10/0407/A20100407636158. shtml,2012年7月2日。
  {15}如“一起写网”(http://www.17xie.com/)、“乐维网”(http://www.joywi.com/)等。
  {16}如“我们画漫幽网”(We Draw Comics )( http://beta.wedrawcomics.com/about )。
  {17}参见夏淳、于波、李彬:《PaaS重新定义软件》,载《中国计算机报》2012年5月28日第020版。
  {18}参见王鹏:《走进云计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0页。
  {19}刘波:《SaaS模式下多租户多用户软件功能与构架的研究》,燕山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1页。
  {20}当然,当前大部分云服务提供商提供在线阅读或观看的同时,也支持离线阅读或观看,这就要求用户下载图书、电影或视频,显然,从上述云 计算的定义和特点来看,下载图书、电影或视频的离线阅读或观看方式是违背云计算基本观念的。但这也是目前互联网接入的广泛性、稳定性和速度等尚达不到云服 务提供的较高要求不得已而为之,相信随着互联网接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完全的在线是能够实现的。
  {21}参见琚洁慧、吴吉义、章剑林、傅建庆:《SaaS应用中的多租户与安全技术研究》,载《电信科学》2010年第10期。
  {22}参见张为民、唐剑峰、罗治国、钱岭:《云计算:深刻改变未来》,第30~31页。
  {23}参见R ?科斯、A ?阿尔钦、D ?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译者的话”,第7页。
  {24}毫无疑问,视听作品多是在雇佣下创作的。在美国,对于雇佣作品,而雇主或作品为其制作的其他人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上的作者,除非另有约 定,雇主或作品为其制作的其他人拥有著作权所包括的一切权利。参见美国《版权法》第201条第(b)款;在英国,除非雇佣合同有相反规定,由雇员在受雇期 间创作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其雇主为首位版权所有人。参见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25}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132-24条和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前者规定:“除了有词或无词的音乐作曲的作者之外,除 非另外明确规定,也不管第111-3条、121-4条、第121-5条、第122-1条、第122-7条、第123-7条、第131-2条、第131-7 条、第132-4条和第132-7条所授予作者的权利,视听作品的制片者和作者之间的合同应该推定视听作品的独占利用权转让给制片者。”后者规定:“任何 参加电影制作的人如果在电影作品中获得著作权视为授予电影制作者以各种巳知的使用方式使用电影著作以及该电影著作的译文本和其他电影性质的改编物或改动物 的专有权利,除非有其他合理解释。”
  {26}参见《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款。
  {27}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李宜琛:《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第37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28}参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
  {29}这种通过控制作品传播的中间人而获取收益实现著作权的模式是著作权制度的“中间人控制模式”,区别于控制终端用户行为而获取收益实现 著作权的“终端控制模式”。参见姚鹤徽、王太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判、反思与正确定位》,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
  {30}当然,这些私人复制设备对著作权制度并非全无影响,其影响就是导致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产生。美国于1992年通过《家庭录音法》 (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 1992),后该法被整合进美国《著作权法》第10章“数字录音设备和媒介”(Digital Audio Recording Devices and Media )。
  {31}根据2008年德国互联网研究机构ipoque发布的互联网研究报告,P2P文件共享在包括网络浏览、流媒体、单击文件存储、即时通 信、网络电话和在线游戏等在内的互联网应用中占据了最大流量,P2P文件共享在南部非洲、南美、东欧、北非、德国、南欧、中东和西南欧等8个地区所占总流 量的比例大都在50%以上,最高的达到69.95%,最低的也有42.51%。See, Ipoque, Internet Study 2008/2009,2009, http://www.ipoque.com/sites/default/files/mediafiles/documents/intemet- study-2008-2009.pdf.,2013年4月8日。
  {32} BitTorrent and U Torrent Software Surpass 150 Million User Milestone, January 19,2012, http://www.bittorrent.com/intl/es/company/about/ ces_2012_150m_users,2013年4月8日。
  {33} OPSWAT, P2P Application Market Share, March 2012,http://www.opswat.com/sites/default/files/OPSWAT-market-share- report- march-2012.pdf,2013年4月8日。
  {34}参见冯伟、郑玲:《P2P网络概述》,载《北京地区高校研究生学术交流会通信与信息技术会议论文集(下册)》(2008年),第1635页。
  {35}See Bittorrent.com,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vailable at: http://www.bittorrent.com/help/faq/concepts.
  {36}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与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37}参见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数字时代,盗版无罪?》,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38}根据OECD的研究,互联网中间人主要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提供商(ISPs);数据处理和虚拟主机提供商,包括域名注册商;互联网 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中间人;互联网支付系统;以及参与网络平台等。See OEC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Role of Internet Intermediaries, April 2010,www.oecd.org/dataoecd/49/4Z44949023.pdf,2012年12月10日。
  {39} See K-Beech, Inc. v. John Does 1-37,CV 11-3995(DRH)(GRB), May,2012, http://www.aaronsanderslaw.com/wp-content/uploads/2012/05/ In-re-BitTorrent-Adult-Film.pdf,2012年12月10日。
  {40}《TRIPS协定》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4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7条第2款第(2)项以及新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42}参见李琛:《质疑知识产权人格财产一体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王坤:《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43}当然,美国法并非不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参见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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