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知识产权法中的绿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24 阅读数:
一、知识产权哲学中的绿色
知识产权哲学也就是探讨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哲学观点: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激励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等。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哲学中存在绿色,第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以自然法原则——不受损害原则为基础,认为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其推理过程是:劳动是我的,当我从公有物中获取某物时,该物已附加了我的劳动→如果您占有了我的劳动→我就受到损害,而您不该损害我→因此,您对该物有不干涉的义务,我对该物有所有权。”[3]但该理论有两个前提条件:留下足够好、同样多的东西给他人;取得所有权的人以不造成浪费为限。关于该理论,我觉得它有一些绿色。一、以禁止浪费为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条件,这与法律禁止和限制人类对于资源的浪费性使用是一致的,对于维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是可行的。二、公有物被劳动化而成为私有,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该物,这样可以避免公有物产权不明造成的浪费,达到物尽其用境界。这些都具有绿色基因。第二、激励理论的根据是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它指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智力成果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一方面使其收回投资,并激励创作者创作更多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增加社会智力产品总量而促进社会进步。这样就可以激发创作者的积极、主动和创造性,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提出的一种人口理论,其主要内容是:人口是按几何级数1、2、4、8、16……的增长率增长的,而生存资源则是按算术级数1、2、3、4、5、……的增长率增长。二者相比,人口的增长大于生存资源的增长,最后将导致人口过剩,从而使社会陷入危机。可以说,马尔萨斯之所以得出这种悲观的结论,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人也是一种资源,一旦人的创造性被激发,也可以使生存资源按几何级数增长。激励理论正是通过这种激励,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最终增加社会智力产品总量而促进社会进步的。第三、利益平衡理论主要强调:知识产权具有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作用。该理论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创造出尽可能的丰富的更有用的信息资源,避免所有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矛盾冲突过巨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正如美国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加雷特·哈丁在论文《公地的悲剧》中他描述那样:一个对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草地公有而畜群私有。在每个人都力求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草很快就被吃光了,公地的悲剧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公地的悲剧表明:单个人的经济动机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严重存在,是导致环境问题出现的深刻原因。”[4]利益平衡理论避免个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矛盾严重冲突,避免公地的悲剧,这里有些绿色味道。
二、知识产权消极客体中的绿色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据此,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据此,淫秽的图片、照片或书籍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据此,以淫秽的图片、照片或文字及其组合作为标志的,不能获得保护。以上规定看来与绿色无关,但我觉得以上规定有绿色因子。一方面,法律明文排除可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范围,避免他人对此投资进行智力创作,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节余资源,实现绿色环保。另一方面,如果保护这些淫秽的智力创作,它将污染社会的精神环境,破坏良好的社会风尚,侵害人们的“精神纯正权”。[5]换句话,精神领域也要绿色。另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还有,疾病的诊疗方法被排除在可专利的客体之外,因为它实施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一方面无实用性,另一方面出于对人或动物作为生命个体的尊重,体现了人类与其他生灵的和平共处关系。最后,克隆技术能否获得专利还有争议,但笔者以为克隆技术在挽救濒临灭绝的动植物方面有重要作用,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因人类破坏环境造成的缺憾。这些都不同程度体现了人类与其他生灵和谐的愿望。
三、知识产权的积极客体中的绿色
专利法保护的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思想。如果您在投资某项发明前没有检索已有的专利,并且您做出的发明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一样,则您的投资将付之东流。因为专利权人可以基于垄断权排除您对您的发明的使用,您将无法收回投资。如果您先进行专利检索,虽然您要花掉检索费用,但比起投资付之东流损失要小得多,这有助于您谨慎投资,避免浪费。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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