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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17  阅读数:

 

关键词: 非物质财产/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

 

内容提要: 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这是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推动下,非物质财富成为社会的重要财产类型,非物质财产的法律制度依然处于不断的发展变革之中。本文试图叙述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财产权的法理基础、权利形态及立法体例,旨在为新财产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安排提供若干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罗马财产权结构的设计:历史局限与理论贡献
    
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为基础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
    
罗马法的物与物权制度是一个物质化的财产结构。有体物即为客观实在之物,自不待言;即便无体物,也具有强烈的似物性”(注:所谓似物性,即“thinglikeness”,意指与实体性和物质化财产的相似性,参见Peter Drahos,A Philosophy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0)。无体物本为人们主观拟制之物,但在罗马法的物化财产权体系中,这种抽象实体也采取了真实实体的解释与说明:第一,无体物是以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诸如地上权、用益权等类无体物,无一不是以土地、房屋、牲畜以至奴隶等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据记载,罗马法上的第一个无体物是“praedial servitudes”(注:Russ Versteeg,The Roman Law Roots of Copyright.Maryland Law Review,2000,USA.),即一种田野地役权,包括通行、畜牧、取水等权利,与土地这一有体物有直接联系;第二,无体物是与有体物密切相关的抽象物。在罗马法的历史上,”(thing,res)的概念始于对有体物的抽象,而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的说法也是基于与有体物的分类。查士丁尼做出一种强烈的暗示,无体物存在着有体的对等物”(counterpart)(注:Peter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另一关联性表现为,无体物与有体物一样,都能以金钱为评价,即两者都是一种财产利益。
    
罗马法上的财产权,其对象主要是体现为物质财富的有体物。实物形式是有体物存在的惟一形式,因此有体即意味着有形。在罗马法时期,诸如瓦斯、电力这类物质并不为罗马人所知,至少罗马人不知道它们可以作为经济客体并因而可成为权利的标的。”(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5页。)将有体物的客观实在性理解为实体性,显然是古罗马社会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此外,作为非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说到底只是财产权利本身,它作为分配资源的社会工具的一种制度产品,显然有别于近代社会基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从社会财富的角度来看,制度产品的价值是分配财富,而知识的价值则直接构成财富。因此,罗马法所构建的只是一个物质化财产权体系。
    
古罗马虽然没有保护精神产物的财产权制度,但是它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规则,为我们诠释知识财产法律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
    1.
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属性。罗马法明确地将其财产法植根于形而上学的领域之中,为财产的非物质化”(dematerialized)“提供了一些关键的概念性工具”(注: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pp.16—22.)。无体物或无形财产理论,为后世的人们拓展了财产形态的广阔空间,即是将财产的范围延伸到有体物以外的知识领域,拥有土地、厂房固然是拥有财富,掌握知识、技术也意味着拥有财富,而且这两种财富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按照澳大利亚学者Peter Drahos的说法,无体物是获取对有体物控制的途径。一个专利(无体物)可以与无数个专利产品(有体物)联系在一起,法律对作为无体物专利的承认,为权利人控制诸多有体物的专利产品提供了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得发明家的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注: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pp.16—22.)需要说明的是,将财产区分为有形()、无形(),并不是各类财产权性质的区别,而是某类财产权所指向的客体性质的区别。具言之,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参见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台北:三民书局,1983年。中国某些知识产权著述,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无形性,似有背离民法基本原理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知识产权是无形权利、无形财产权,以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
    2.
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罗马法上的先占”(occupatio),是指以其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为财产的无主物,从而取得对该物所有权的行为。先占本为万民法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范畴。美国学者Russ Versteeg认为,通过占有获得无主物所有权,类似于通过占有获得创造物财产权(注:参见Russ Versteeg,TheRoman Law Roots of Copyright)。先占理论有其可取之处:第一,依先占取得所有权,意味着无主物的所有权人即是该物件的最先占有人。在知识产权中,创造者即是占有者,成为第一个控制其智力成果的人,因而理应是该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即知识财产所有权人;第二,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并非基于先占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法律赋予先占事实以取得所有权的效果。因此先占并非法律行为,应为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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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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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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