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知识产权总论论文选登 >  文章

解读知识产权法中的绿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11-24  阅读数:

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与商品在思想上的关联性,原则上,只要商标具有显著性即可获得注册。但使用商标与开发专利一样在使用之前也要进行商标检索,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而使自己在投入巨资的商标因侵权无法回收,造成浪费。所以,在专利和商标的客体领域有绿色因子,如:前期检索避免侵犯在先权利造成投资浪费。也有黄色因子,如:未为检索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造成投资浪费。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方式。据此,只要您独立完成作品加上一点点的创造性,您就对该作品享有版权,即使与他人在先的作品有惊人的相似也不会侵权从而造成投资的浪费。换句话,您可以发行作品收回投资。所以版权客体中的绿色元素要比商标和专利客体中的绿色更多。另外,版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赋予作者一定时期垄断权促使更多产品,从而提高全社会知识产品总量。所以作者的垄断权只是经济上的,而不是思想上。版权只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本身。否则,将导致知识产生出来却又无法为人们所应用的尴尬与浪费。 

四、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中的绿色

几乎每个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一定年限或者是自申请之日起满一定年限,自己不实施,而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而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国家可以颁布强制许可。也就是说,一个人获得了专利权后自己不用,也不许可别人使用,这个宝贵的智力创造就浪费了。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实际上构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是权利滥用的救济。有的国家的商标法和版权法中也有强制许可制度。另外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中都规定,商标权人一定年限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将被撤销,使处于商标权人控制范围的标记回归公共领域,避免浪费。如: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这些规定都是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资源浪费,体现了绿色因子。版权法中的技术措施保护使得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社会公众因无法规避和破解版权人保护其作品的技术措施,使大量的公共资源无法正常使用,从而造成浪费,虽然这是信息资源的浪费,但信息资源也是资源,这是版权行使中的黄色因子。所以,为了使黄色转化为绿色,笔者建议版权保护期届满后版权人必须解除技术保护措施,使社会公众能自由使用这些信息。

五、知识产权时间性中的绿色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知识产权就依法消失,进入社会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将永久的垄断该权利,并通过该垄断获得垄断利润。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一劳永逸,从而丧失继续创造的积极性,并且永久垄断还可以导致无效率和资源的浪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很快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缓慢已经证明了垄断的无效率。另外一旦知识产权的期限届满,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社会公众一方面可以自由地使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创造出更多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也无须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节约了大量的资源。因此,知识产权时间性是绿色的。一般来说专利的垄断性、创造性最高,但保护期最短;版权的垄断性、创造性较高,保护期较长;而商标的垄断性、创造性最低,但保护期最长。因此,他们进入共有领域时间先后依次是专利、版权、商标。由此,专利和版权的时间性中的绿色味道要浓些。而商标权人如果一直续展商标,则商标权中的绿色可能会变成黄色。

六、知识产权救济中的绿色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一般都会寻求救济,但不同的救济方式产生不同的后果,有的会造成巨大浪费,有的却节约大量资源。笔者以为有两种救济方式能够体现绿色:一、事后强制许可。在版权侵权纠纷中,如果侵权人的作品不仅含有权利人的作品应受保护的表达方式,而且还包括侵权人的大量的智力创作,而且权利人的作品应受保护的表达方式与侵权人的大量的智力创作不可分割。如: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根据原告享有版权的小说摄制而成非常经典的电影。但该片同时也融入了剧本作者、导演、演员、摄影、作曲等人的创作性劳动,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但法院认为,电影的成功,不仅包含了原告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了其他许多人的创作性劳动,甚至可以说是与小说不相干的因素,如果法院发布禁令将给被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向权利人支付赔偿或使用费后允许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作品。又如: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得到一项商业秘密,但不知其是应受到保护的,并据此假定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或改变了自己的地位,则法院可以拒绝给予禁令救济或允许该当事人在支付合理使用费后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当然专利和商标也存在事后强制许可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节约社会资源。相反如果法院颁发禁令,将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二、侵权物品的处理。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的处理,法律可以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可以经过事后授权的方式允许被告使用其知识产权或收购被告的侵权工具,这样,侵权工具也就变成合法生产工具。并且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原告也可以采取追认或收购的方式将侵权产品变成非侵权产品。如:被告非法制作了原告作品的大量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质量比原告自己制作还要好,这时销毁这些复制件,无疑是对社会资源极大的浪费。这些救济方式就遵循了绿色原则,从而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相反如果法院判令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使绿色变成黄色。

总之,知识产权中存在绿色环保,同时也有黄色污染,但绿色毕竟是主色调,而黄色主要起陪衬作用。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部绿色环保法典。

 

 

 



*高荣林,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1]参见徐国栋:“民法典如何实现绿色理念”, http://www.romanlaw.cn/ 2003125







相关文章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政府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
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