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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2-27  阅读数:

  郑成思先生还特别指出,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为了将专有领域的成果和进入公有领域的成果加以区别。其实,"专有领域"远不如"私有领域"通俗和明确。今天,我们已经没有20年前那么多禁忌,技术作品等智力成果是创造者的私有财产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现在,已经到了用通俗明确的"私有领域"取代似是而非的"专有领域",用清晰准确的"对世权""支配权"取代易生歧义的"专有权"的时候了。其实,知识产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权,只不过其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由此导致其与物质财产权(物权)的一些区别。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又要重视它们之间的共性,以便准确运用物权理论研究的成果,包括那些已为人们接受和熟悉的概念,提高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水平,并方便人们的学习。

  支配权和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相结合,使知识产权实际上成为市场上的垄断权。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数据库等信息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使用、复制该信息和销售该信息载体的复制品的独占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之为垄断权、独占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如发明或商标,完全有可能是由不同的人独立完成的,但是,在同一个法域之内,法律却只能授予一个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这种支配权的排他性,比物权的排他性更强烈。了解和宣传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对我国的经营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告诉我们,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不仅要重视技术创新,而且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技术、商标、作品等无形资产,才能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否则,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智力成果很可能成为他人的嫁衣。

  ()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而且认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这一特点决定的,因为一国的法律没有域外效力。[9]这一解释并不错,但是,却未能揭示出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征。实际上,所有民事权利都有这样的地域性,你的权利如物权,在外国得到保护,不是因为它有域外效力,而是因为依该国法律亦承认你的权利。但是,同样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其内容取得方法捎灭的原因以及保护的方式程度则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一种财产在某国不受保护,你将在本国享有所有权的该种财产带到该国,不但不能受到保护,还可能受到惩罚。例如,在美国,私人可以取得枪支所有权,但是,如果一个美国人将其在美国享有所有权的枪支带到中国,则构成违法,不受保护。因为,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只具有域内效力,任何民事权利都只能按照本国法律取得并受保护。因此,可以说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地域性。如果说其他的民事权利没有地域性,就不需要国际私法 (冲突法)了。

  因此,用地域性来概括知识产权的特点并给出上面的解释,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这一特点应当表述为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1、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决定的。对于物权来说,由刁:其保护对象的物质性、特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唯一性。物质财产没有非物质性的信息所具有的分身术,同一项物质财产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它只能在该物质财产所在的法域内依法取得权利,受到保护,不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法域取得权利。而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的特点,而且这种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凡知悉信息内容的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使用该信息。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自己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对其信息的独占使用权。信息可以不受国界限制无限传播并可同时被许多人使用的特点,为信息在二个以上的国家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内取得知识产权。

  对于可分地域取得应注意的是,由于一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依照一国法律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对此,应从二方面理解:第一,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受到保护。巴黎公约并未给予一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所有缔约国的普遍效力,而只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权利人要想在他国得到保护,必须到该国申请,经该国批准后才能享有该国法律所给予的保护。第二,不需经批准授权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各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虽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但每个国家都是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提供保护的。一件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以及保护方法和保护期,都要依各成员国自己的法律决定。如拉什迪的《撒旦的诗篇》在英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阿拉伯国家则为禁书,伊朗穆斯林宗教领袖霍梅尼甚至颁发宗教敕令,判处作者死刑。 TRlPS虽然要求成员应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但是,一项商业秘密在某个成员地域内能否得到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也只能由该成员的法律决定。总之,哪些信息受保护,可以取得知识产权,哪些信息不受保护,不能取得知识产权,都要由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按该国法律决定。例如,我国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前,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在美国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我国就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在我国没有专利保护制度以前,任何发明创造在我国都不能取得专利权,尽管它可能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专利权。

  2、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

  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如果一个人就同一项技术在中国、美国、欧共体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他可以将在美国的专利权转让,而保留在中国和欧共体的专利权,并将在欧共体的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将专利产品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权授予不同的销售商;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该部作品的英文翻译权和出版权授予一个美国的出版社,中文的出版权授予中国的人民出版社,等等。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性,不可能分地域取得,当然也不能分地域行使。

  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和各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决定的。了解这一特点,对信息所有人及时在国外取得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在与外商的经济技术合作中保护自己的利益,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具有可分授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仅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分别行使其权利,而且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同时或先后将知识产权相同的或不同的权能分别授予多人行使。这包括二种情况:其一,不同的权能可以分别授予多人行使,例如,著作权人将一件作品的出版权授予某出版社,将改编权授予某作家,而将摄制电影的权利授予某电影制片厂。其二:,相同的权能亦可授予多人行使,例如,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将专利实施权授予二个以上的企业。所有权的权能虽然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但是,所有权标的物的最终使用人只能是一人,因此,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权能只能授予一人行使。

  可分授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物权的又一重要特征,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被许多人所利用的特点决定的。这一特征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白己的权利,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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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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