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2-27 阅读数:
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一样,这一所谓特点并非知识产权所独有,所有民事权利都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要求。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不仅要受公法的限制,而且在私法上要受相邻权的限制。一般地将须受公共利益限制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如同将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作为其法律特征一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好像只有知识产权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其他民事权利不须受公共利益限制。实际上,法律对权利行使限制较多的只是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对专利权,特别是商标权的限制并不比一般民事权利更多。
至于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依法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利,则是将权利的内容作为权利的客体,其错误至为明显,不必专门分析。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转载自】 《现代法学》-2001年23卷5期-103-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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