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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春田  时间:2011-05-07  阅读数:

 

摘要: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直接推动下,2006年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丰硕,在深度和视角上拓展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显示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发展的良好势头。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直接推动下,2006年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丰硕,在深度和视角上拓展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显示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研究概况

  从海外动向看,知识产权发展的热点集中于高科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环境下的制度设计和效率提升上,如:《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主要涉及商标注册和使用许可的程序问题;JPOKIPO将实施专利审查高速路;法国通过有关数字信息网络的法案;美国最高法院强烈质疑和批评美国现行非显而易见性标准;WIPO就采取新的方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美国要求对软件专利授予条件加以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加拿大专利局认为受精卵、器官和组织等生命形式不具可专利性。

  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法学类文章达一千多篇,新版教材7套,学术著作10多本。就学术著作而言,本年度出版的主要有: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十三卷》(方正出版社)、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郑万青著《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知识产权出版社)、王兰萍著《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1903—1911)》(北京大学出版社)、严永和著《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王晓冰著《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林秀芹著《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和管玉鹰著《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  (法律出版社)。译著有(澳)布拉德·谢尔曼、  (英)莱昂内尔·本特利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1911英国的历程》(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我国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相当频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欧盟项目办于321—22日在北京举行“‘知识产权与标准国际研讨会425—27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华美化学会、美国化学会在北京举办北京国际医药化工知识产权高峰论坛522—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的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6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北京办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研讨会95,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2006·国际版权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主题为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与创新1213—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在郑州召开研讨会,通过《郑州成果——国际范围内对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文件。

  我国国内学术活动活跃。329—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IET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在北京共同主办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应台湾政治大学邀请,大陆知识产权代表团于52966赴台北市出席第六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研讨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920,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和泓策机构联合举办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学召开。1127—28日,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知识产权战略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二、热点与创新

  (一)一般研究

  1.价值层面

  有学者主张发展中国家须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作出知识产权制度的自主选择安排。[1]有学者认为,两大法系由于承袭的传统和发展的路向不同,对知识产权制度所产生作用也截然不同。[2]

  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了不同的描述。[3]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学者认为离不开政府公权的合理规制和有效引导。[4]有学者主张,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中应树立和贯彻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思想。[5]还有学者借助熵理论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6]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合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已经异化为少数发达国家攫取利益的工具,[7]财产权劳动学说不能为知识产权提供正当性的证明。[8]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合理性,[9]财产权理论可以用于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10]另有学者从正义论出发考察了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依据。[11]

  2.制度层面

  针对知识产权之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介绍了俄罗斯民法典没有按照最初计划纳入知识产权编作为民法典第三部分的情况,[12]以及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13]对于TRIPs狭义的协议例外条款,有学者探究了其法律渊源及立法精神。[14]

  学者们再次诠释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15]主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16]认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要求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17]

  有学者进一步阐释信息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8]有学者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同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相冲突的情况。[19]而有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构思、形式和表达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20]

  (二)具体研究

  1.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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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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