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李雨峰
内容提要:时效取得制度滥觞于罗马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 在确定时效得制度的要件和法律效果时, 应当对这一制度背后的理念进行把握 时效取得制度是所有权人承担社会义务在私法中的折射, 维护的是法律的秩序价值, 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 时效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上有适用的空间,行为人通过时效取得的是知识财产使用权 时效取得与权利失效在构成要件 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知识产权法上有其独立的功能与意义
主题词:时效取得 知识财产使用权 制度理念 权利失效
在回应外来压力 技术挑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新中国历经三十多年努力, 终于建了相对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然而, 在全球化的语境下,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况却仍然经常受到批评 批评者坚称, 中国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泛滥, 持续性侵权大量存在尤其令外国企业庆幸的是, 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①作为救济手段之一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据此, 如果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起诉时仍在进行, 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内,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权行为 其结果是, 造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大量的“放水养鱼”现象。②笔者感兴趣的是, 按照科斯对权利的“交互性”理解, ③如果行为人长期 公然 和平地实施某一行为, 是行为人获得了使用的权利, 还是原知识产权人继续享有权利以禁止他人实施该行为?
在法律技术上, 物权法对这种长期 公然和平地实施某一行为的法律后果, 规定了时效取得制度( 也称取得时效),该制度指的是, 未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 准占有) , 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制度。例如,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768条规定, 以所有的意思, 5 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 取得其所有权。第 769 条规定, 以所有的意思, 20 年间和平持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 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第 770 规定, 以所有的意思, 10年间和平 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 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 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除此之外, 法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法律之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规定由行为人取得他人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其目的在于 促使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其财产之社会责任, 并尊重长期占有之既成秩序, 以增进公共利益而设, 并使所有权之状态, 得以从速确定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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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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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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