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知识产权总论论文选登 >  文章

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④。按此, 如果一个行为人长期、持续、和平、公然地使用他人的知识财产, 他取得使用权似乎并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然而, 在取得时效的适应范围是否包括知识产权上, 学者们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 按照立法精神, 时效取得完全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⑤。相反的观点指出, 传统的时效取得制度以占有为前提,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并不能像物那样被他人在物理上排他性占有, 因此不能适用时效取得。⑥ 还有的学者表述较为模糊, 在讨论时效取得的适用范围时, 没有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时效取得的范围之外, 这似乎可以推定, 他们默认知识产权可以适用时效取得制度 ⑦。显然知识财产使用权能否适用时效取得制度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时效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立法模式

( ) 渊源

时效取得制度源于古罗马法, 其对应的拉丁语为 usucapio 据考, usus possessio 的早期术语, 那时, 时效取得与占有密切相关。甚至有人指出, 时效取得的意思就是通过占有实现取得 ⑧。该制度最早出现在公元前450 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有权”“占有” 3 条规定: 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 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同时,《十二铜表法》 还规定了时效取得的例外情形。如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2 条规定: 在父系近亲监护下的妇人所有的要式财物, 不受时效之限制, 惟该妇人本身在监护人同意下将这些财物转让时为例外。第八表“ 私犯 ”第17 条和第九表 “公法 ”分别规定了对盗窃物和葬地不适用时效取得 十二铜表法 之外, 尤利法 普拉蒂法 都禁止对强占物适用时效取得。此时, 时效取得制度的特征表现为: 第一, 适用的主体人必须是罗马市民, 外国人不能适用; 第二, 标的物仅限于罗马的土地和要式转移的动产, 但包括父权和未继承的遗产; 第三, 使用人必须使用标的物2 年或1 年, 因为仅占用而不使用不符合当时时效制度的目的, 但使用不问是否有正当名义和是否出于善意, ⑨期满即可不受原所有人的追诉。《十二铜表法》规定的时效取得虽然凸现了现代制度的雏形, 但仍明显带有的习惯法、古代法的痕迹第一, 对适用时效取得的主体有明确限制。如将时效取得的主体限于家父、服兵役的家子、经监护人同意的未达适婚年龄之人等。第二, 在法律技术上, 采取列举而非概括的方式, 确定时效取得的范围 那时, 艾伦沃森所谓的民法法系的法律技术特点还处于形成时期。

奥古斯都上台以后, 法学研究蔚然成风。为了收买人心,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运作两周年述评
多元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制研究
《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及其现实影响
不畏浮云遮望眼
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