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一 时效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立法模式
( 一) 渊源
时效取得制度源于古罗马法, 其对应的拉丁语为 usucapio 据考, usus 是 possessio 的早期术语, 那时, 时效取得与占有密切相关。甚至有人指出, 时效取得的意思就是通过占有实现取得 ⑧。该制度最早出现在公元前450 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有权”“占有” 第3 条规定: 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 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同时,《十二铜表法》 还规定了时效取得的例外情形。如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第2 条规定: 在父系近亲监护下的妇人所有的要式财物, 不受时效之限制, 惟该妇人本身在监护人同意下将这些财物转让时为例外。第八表“ 私犯 ”第17 条和第九表 “公法 ”分别规定了对盗窃物和葬地不适用时效取得 在 十二铜表法 之外, 尤利法 和 普拉蒂法 都禁止对强占物适用时效取得。此时, 时效取得制度的特征表现为: 第一, 适用的主体人必须是罗马市民, 外国人不能适用; 第二, 标的物仅限于罗马的土地和要式转移的动产, 但包括父权和未继承的遗产; 第三, 使用人必须使用标的物2 年或1 年, 因为仅占用而不使用不符合当时时效制度的目的, 但使用不问是否有正当名义和是否出于善意, ⑨期满即可不受原所有人的追诉。《十二铜表法》规定的时效取得虽然凸现了现代制度的雏形, 但仍明显带有的习惯法、古代法的痕迹第一, 对适用时效取得的主体有明确限制。如将时效取得的主体限于家父、服兵役的家子、经监护人同意的未达适婚年龄之人等。第二, 在法律技术上, 采取列举而非概括的方式, 确定时效取得的范围 那时, 艾伦沃森所谓的民法法系的法律技术特点还处于形成时期。
奥古斯都上台以后, 法学研究蔚然成风。为了收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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