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他赋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 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著名法学家们在解释 《十二铜表法》 时, 经常对时效取得制度给出自己的理解。现代的文献记载了乌尔比安 、保罗等当时知名的法学家对时效取得的解答。在时效取得的主体上, 他们认为家父、服兵役的家子、经监护人同意的未达适婚年龄的被监护人都有资格实现时效取得; 在时效取得的范围上, 他们的解答排除了盗窃物、抛弃物、行贿物品、役权本身的可适用性。除此之外, 他们还对占有、善意做出了解释。盖尤斯对时效取得的解释最为系统, 他在 《法学阶梯》第二编的第41 - 62 节给出了详细的介绍。?饶有兴趣的是, 盖尤斯在讨论时效取得时并没有强调占有, 而将重点集中在时效取得的适用范围( 第46 - 48 54 节)、善意与否( 43 50 节等)、程式要求( 59 节) 获得占有的手段( 第49 - 50) 代继承人的时效取得( 52 - 58 节)。
优士丁尼执政以前, 时效取得仅适用于罗马范围内, 对行省土地并不适用。此空白由长期取得时效制度填补 优士丁尼执政以后, 着手进行法律改革, 确立了时效取得的要件, 包括: 第一, 占有;第二, 持续的时间,占有动产须持续3 年, 占有不动产须持续10 年方可时效取得;第三, 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者正当名义;第四, 占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第五, 物的能力 盗窃物和强占物, 嫁资物, 收受的贿赂, 国库、君主、受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物、教会和慈善团体的不动产, 禁止流通物不适于时效取得 。?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确立了现代民法的雏形。就时效取得制度而言, 也是如此。罗马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对民法法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世界上典型的民法国家, 如法国、德国 、日本、瑞士等等国家都在自己的民法典中确立了时效取得制度。
( 二) 立法模式
如上文所说, 近代国家的民法典大多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古罗马法的时效取得制度, 但由于各个国家的现实需求 意识形态 思维逻辑不同, 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1. 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按照这种模式, 行为人如果持续、公然、和平、善意地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达一定期间, 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基本采取的是这种模式。法国民法典把取得时效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与消灭时效规定在一起 法国民法典第2219 条规定: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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