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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畏浮云遮望眼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孔祥俊  时间:2011-11-13  阅读数:

不畏浮云遮望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孔祥俊

改革开放以来, 伴随知识产权保护的匆匆脚步, 我国迅速构筑了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系。一直以来, 我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并不断地进行反思, 在反思中总能够 “不畏浮云遮望眼” , 非常理性和理智地高瞻远瞩, 确定科学合理和富有远见的目标定位,且能够智慧地选择路径。 作为知识产权人, 我们很容易有这种感觉和体味, 并且对此既充满信心和欣慰, 又充满憧憬和期盼。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提出了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的战略构想和目标。 这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战略决策, 是审时度势之后的战略抉择。 为什么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对此需要进行多层次和多角度的思考,需要深入发掘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以提高贯彻这种战略目标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并确保贯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尤其是, 站在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节点上,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 面对复杂多变和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的国内外环境, 我们更需要深刻审视和认真对待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在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中, 特别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 司法保护代表着厉行法治和维护法治标准。 司法以忠实地执行法律和厉行法治为安身立命之本,法律是司法和法官的主导。法官在司法中需要司法哲学和司法政策, 但司法哲学和司法政策毕竟都是以更好地优化法律执行为依归。 在保护知识产权中, 司法首先奉行知识产权法律至上, 尽量避免受任意性或者投机性政策的影响,避免受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侵扰。 司法既要重视裁断是非, 又要重视明晰法律标准; 既要重视兼听则明和凝聚共识, 更要重视独立自主和力排众议。

第二, 司法保护代表着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执行。 司法重视法律的安定性和确定性,强调程序保障和过程透明, 重视遵循法律适用的先例, 因而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可以为利益攸关方提供稳定的可期待的预期, 尽量避免受反复无常的困扰, 是良好的法律环境、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标志与象征。 当然,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是无穷的, 成文法的供给是有限的, 面对无尽的需求和有限的供给, 司法当然需要具有能动性, 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勇于实践和开拓创新,确保司法的与时俱进。

第三, 司法保护代表着一种长效的保护和执行机制。 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要求执法者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 通过一系列阶段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持续不断地宣示保护决心、 提升保护水平和强化保护意识。 这是必然和必要的, 司法也需要在此类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但这些活动更富有行政特色和符合行政特点。 司法代表的更是一种一以贯之的法律执行, 是一种持之以恒的长效保护机制。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时刻注意法律执行和司法活动的长效性和稳定性,避免为一时一事改变甚至损害法律的长效执行, 避免简单地头痛医头和脚痛医脚, 更不能为一时的情绪所左右。

第四, 司法保护代表着一视同仁和平等保护。 司法有一套最为健全的裁决机制和救济程序,它以维护法制统一为重要目标, 它非常重视法律的一体执行。 即便司法受一时的地方保护或者法律歧视的干扰, 它也因为有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而能够及时纠偏。 它强调效率,但更注意维护公正; 它重视和追求初次裁决的正确性和正确率, 但它的上诉、 审判监督等救济机制, 随时都可用于纠正少数初次裁决的偏差和错误。这些特性铸就了司法保护的可信赖性和可依托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强化司法意识, 把握司法规律和司法定位, 勇于担当和大有作为,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不负发挥主导作用的重托和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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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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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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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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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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