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知识产权总论论文选登 >  文章

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各个国家和地区间在时效取得的要件上稍有区别。

3 取得一切财产权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 日本民法采取了法国 德国不同的结构体例, 没有将时效取得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而是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合在一起, 抽象出了时效制度, 将其置于第一编总则之中, 以统领整个民法典 就时效取得而言, 日本民法典第 162 条规定: 二十年间, 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者, 取得其所有权 十年间, 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者, 其占有开始之时为善意且无过失, 取得其所有权 163 条规定: 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以为自己的意思平稳且公然行使者, 依照前条的区别, 在二十年或十年之后, 取得其权利。

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 将取得时效置于总则之中, 为其他权利适用时效取得提供了基础。第二,明确除了所有权之外, 其他财产权均可以适用时效取得制度。第三, 在准用规定( 163 ) 中, 没有把占有作为时效取得的要件 1995 年的越南民法典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事实上, 越南民法典规定的更为大胆按照该法第164 条的规定, 越南法上的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民事权利时效、免除民事义务时效和诉讼时效三种。就取得时效的适应范围而言, 它排除了人身权利和全民所有的财产由于越南民法典在第六编规定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内容, 而且, 其规定时效制度并没有要求以占有为依据, 可以认为, 在越南法上, 知识财产权是可以通过时效制度取得的。

就罗马法之后的法律发展史来看,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法上呈现了不同于罗马法时效取得制度的面貌,适用对象从土地和要式转移发展到一切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效果从取得所有权到取得所有权和用益权再到取得一切财产, 占有也不再是时效取得的必备要件( 日本法)。因此, 在讨论知识财产权是否适用时效取得这一民法制度时, 不应当从该制度最初的形式出发, 而应当考量该制度的制度理念、设置目的、以及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在此意义上, 它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 也正是基于时效取得制设置目的, 其适用范围才在司法实践中有扩大准用之趋势。如, 尽管台湾地区民法典原来明确规定该制度仅用于未登记的不动产, 但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仍将之适用于登记的不动产, 并延及地上权、共有物等。

在笔者看来, 时效取得制度在适用对象 要件 法律效果方面的演变, 折射了其内在一致的逻辑, 反映了统一的制度理念。在这个意义上, 检讨时效取得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 梳理时效取得背后的的制度理念是非常必要的。

时效取得的制度理念

法学是最 “依赖于往昔”的“尊崇传统”古老文本、古代术语的学科,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运作两周年述评
多元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制研究
《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及其现实影响
不畏浮云遮望眼
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