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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李雨峰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经过一定的时间, 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该法第2265 条规定: 基于正当权利证书及善意而占有不动产之人, 于真正所有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王法院( 上诉法院) 管辖区域内有住所的情形, 经过十年时效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于真正所有人在管辖区域以外有住所的情形, 其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在技术上, 法律对占有人的善意实行推定原则, 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尽管法国民法典没有把动产排除在时效取得的范围之外, 但按照法国法, 若对动产适用时效取得制度, 则占有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恶意, 且仅适用于部分动产。其功能被消灭时效等制度替代。 因此, 在法国法上, 时效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这一模式的特点是, 时效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 在法律效果上, 也仅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除了法国之外,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规定与此类似 ?

2、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和有限的他物权

按照这一模式, 行为人如果持续 公然 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达一定期间, 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该财产上的用益权等也有准用之余地 德国民法典即属这一模式 德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 学说汇簒的逻辑结构, 注重运用法律技术, 注重概念的抽象 条文的逻辑性 它把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 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中, 而将取得时效作为物权取得的一种方法, 分别规定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条款中 德国民法典第900 ( 1) 规定: 作为土地所有人被登记于土地登记簿而未取得所有权的人,如登记已存在30 年, 且此人在这一期间内自主占有土地, 则取得所有权 ?第937 条规定: ( 1) 自主占有动产达10 年的人, 取得所有权; ( 2) 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为善意, 或后来获悉所有权并不属于自己的,取得时效被排除。此外, 德国民法典第1033 条还规定了动产上的用益权的时效取得, 准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 第一, 明确把时效取得制度的适用对象限于物,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并以占有为要件。第二, 就时效取得的法律效果而言, 占有人不仅能取得所有权, 还可以取得其他物权, 如动产上的用益权 就此而言, 时效取得的法律效果已明显宽于罗马法和法国法。第三, 要求动产所有人占有时, 必须是善意 否则, 不能时效取得所有权 瑞士民法、韩国民法 、台湾地区民法阿尔及利亚民法等都采取了这种模式。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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