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研究
来源:科技与法律, 2007.5, 84-91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现代企业融资的方式既包括传统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也包括创新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描述这三种融资方式:当需要钱的时候,你可以向人借钱,也可以请人出钱,或者变卖资产取得现金。专利的价值在以财产利用为重心的现代社会日渐凸现。以专利为载体进行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运用融资理论,以专利资产作为支撑向他人借钱、请人出钱或变卖专利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就产生了专利质押融资、专利吸引来的股权投资和专利资产证券化[1]融资。尽管利用专利融资在我国仍存在着许多困难,但以专利支撑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惟有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尚需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趋势。在承认知识产权存在担保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商业质押贷款和银行融资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特别是在音乐产业、以英特网为基础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较多,创造证券化的机会也就越多。”[2]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是否具有存在的空间或适用的可能性?其所需的制度环境是否具备?这些问题尚待深入研究。由于专利融资对于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更具战略意义,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
证券化运作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架构起来的有机体系。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和证券化阶段,四项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资产转移、信用增级及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制度。[3]近年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操作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一、专利债权化
广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包括所有以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获取资金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分类标准是依据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从目前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台湾的实践来看,基础资产主要集中在金融资产和不动产。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个人或单位所拥有的以价值存在的资产。它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租赁租金、应收帐款、信用卡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这些资产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债权,故又称为债权资产或非固定资产。根据是否是抵押资产,金融资产又分为抵押贷款和非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又细分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商业抵押贷款。由此就形成了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两大类型。金融资产证券化又细分为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狭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化。抵押债权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外的抵押贷款和抵押债券证券化。由此观之,狭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针对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如各类应收帐款;广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各类债权和不动产。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纯粹的专利或知识产权并不在基础资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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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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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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