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研究
来源:科技与法律, 2007.5, 84-91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证券具有表彰权利的功能。首先,必须把无形权利有形化于证券,使特定的民事权利与书据结合在一起,并表彰其上,使权利借助有形的载体得以体现。其次,不仅使权利与证券结合于表彰行为,而且要使表彰的权利与证券结合一起,归属于一人。将无形权利有形化,即为“证券化”。台湾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指出:“将一切财货使之证券化,而谋资本之流通,为现代经济生活之趋势”。[12]由此可见,证券必须表彰一种权利。专利资产证券化,究竟“证券化”了什么权利?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受托机构可以资产支持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何谓“受益证券”,没有解释。按照台湾《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规定,受益证券是指特殊目的信托之受托机构依资产证券化计划所发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该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孶息及其它收益之受益权持分之权利凭证或证书。实际上是将特殊目的信托中的受益权与证券制度结合在一起,衍生出的一种新的证券形式。信托的本质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利益分配。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受益人则享有由此获得的利益。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的权利,一般被称为“受益权”。就内容而言,受益权大致包括:信托利益享有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反信托的救济权。[13]为了促进受益权的流通,可以将受益权进行量的和质的分割。量的分割就是在不变更权利内容的情况下,按比例分割为小额或标准化的基本单位。将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转化为受益证券从而完成量的分割,即谓受益权证券化。质的分割是设定不同种类内容的受益权,甚至区分不同支付顺序或不同内容的受益权。由此产生优先受益证券和次顺位受益证券,本金证券和利息证券,权益型受益证券和债权型受益证券。由此可见,受益证券表彰的是信托受益权,是一种与股票、公司债券全然不同的一种新的证券。
在法律适用上,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否适用《证券法》?我国《证券法》之“证券”采狭义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可尝试专利质押贷款和专利许可应收帐款这两种模式。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已基本具备,并付诸实践。在利用专利融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专利质押和专利许可等交易方式将专利权转化为债权,以专利衍生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实现证券化。
[3]覃天云、申海恩:“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28页。
[4]资产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