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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对商标的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4]比如,A公司的表示B已经在东京获得周知性,在此之前C公司已经在北海道使用同样的表示B,如果A公司到北海道使用表示B,则C公司可以根据先使用进行抗辩。相反,如果C公司到东京使用表示B,则C公司在东京的使用不构成先使用,理由是C公司到东京使用表示B之前,A公司的表示B已经在东京获得了周知性。如果A公司和C公司到名古屋使用表示A,则要看是A公司在名古屋使用的表示B先获得周知性,还是C公司首先在名古屋使用表示B来判断C公司在名古屋使用的合法性。这种观点不但将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规定的先使用判断时间机械化,而且极大地限制了先使用者自由扩大营业的权利,因此并不可取。先使用本质上是对既成社会事实的保护,因此只要使用的事实发生在他人表示获得周知性之前,就应当不受使用地域的限制。

 

(三)法律后果

   

    按照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对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周知商品等表示的混同行为,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标准和侵害商标权请求赔偿的标准一样,包括表示拥有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拟制损害额标准(许可使用费标准)等三个标准。此外,还可以请求行为人采取信用恢复措施和返还不当得利。

   

    按照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1条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还可单处或者并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犯该罪的,处3亿日元以下罚金。

 

二、著名表示的不正当利用行为

 

    著名表示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是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号规定和第2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趣旨不同,保护的是著名表示,因而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和第1号规定的行为所有不同。按照第2号的规定,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就可:

 

1不正当使用的是他人商品等的表示。

 

2他人商品等表示必须具备著名性。著名性是比周知性更加知名的状态。按照日本通产省知识产权政策室的解释,著名性要求在日本全国著名。[5]日本多数判例也坚持全国知名说。[6]但是,有的日本学者并不赞成这种意见,认为著名性并不要求达到在日本全国著名的程度,而只要求在一定地域内著名即可,当然,其地域范围应当比周知表示的周知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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