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三)法律后果
按照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对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周知商品等表示的混同行为,可以行使差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标准和侵害商标权请求赔偿的标准一样,包括表示拥有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拟制损害额标准(许可使用费标准)等三个标准。此外,还可以请求行为人采取信用恢复措施和返还不当得利。
按照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1条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还可单处或者并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人犯该罪的,处3亿日元以下罚金。
二、著名表示的不正当利用行为
著名表示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是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号规定和第2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趣旨不同,保护的是著名表示,因而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和第1号规定的行为所有不同。按照第2号的规定,构成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就可:
1、不正当使用的是他人商品等的表示。
2、他人商品等表示必须具备著名性。著名性是比周知性更加知名的状态。按照日本通产省知识产权政策室的解释,著名性要求在日本全国著名。[5]日本多数判例也坚持全国知名说。[6]但是,有的日本学者并不赞成这种意见,认为著名性并不要求达到在日本全国著名的程度,而只要求在一定地域内著名即可,当然,其地域范围应当比周知表示的周知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