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笔者认为,由于不正当使用著名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要求客观上产生混同危险的要件,其保护范围和效力相对周知表示要强得多,因此其知名性程度也应当严格要求。如此理解,著名表示的著名性应当要求全国著名为妥。
3、不正当使用的商品等表示和他人著名表示相同或者近似。
4、 不正当使用给著名表示拥有者造成营业上利益的侵害,包括对著名表示的稀释化和污染化。
除此之外,关于著名表示的不正当利用行为的除外规定、法律后果等都和周知表示的相同,不再赘述。
三、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对商标的上述保护模式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法对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只是低水平的重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甚至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从具体要件上看,也没有规定注册商标的周知或者著名保护要件,这样就将商标法的保护功能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界线和功能完全混同起来了。从实际效果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无法发挥补充和完善商标法的作用。此外,也没有像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那样,规定除外条款,这样使得公共利益处于巨大危险状态。我国目前正值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际,借鉴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和第2号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田村善之:《不正当競争概説》(第2版),有斐阁2003年,第38页。松村信夫:《不正競争訴訟の法理と実務》(第4版),民事法研究会2004年,第168页。
[1]
最判昭58・10・7「マンパワー事件」民集37卷8号第1082。最判昭59・5・29「プロフットボールチーム・マーク事件」民集38卷7号第920页。
[2]
田村善之:《不正当競争概説》(第2版),有斐阁2003年,第69页。
[3]
松村信夫:《不正競争訴訟の法理と実務》(第4版),民事法研究会2004年,第243-246页。
[5] 通产省知的財産政策室:《逐条解説不正競争防止法》,有斐阁1994年,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