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10-03-16 阅读数:
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立足本土,因循国际变化和时代潮流的发展道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它以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转折,以2008年中国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标志。我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摆脱了被动移植的局面,从“调整性适用”进入到“主动性安排”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重要的历史时期。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年来的法治建设经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经验可以概括为“世界眼光、中国立场、与时俱进、为我所用”。
第一,世界眼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能离开经济全球化的新的国际背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制之中,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国际化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必须遵循最低保护标准的国际原则。
第二,中国立场。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必须基于中国国情和中国发展的政策需要。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新型的工业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如何,必须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实,并考虑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协调。
第三,与时俱进。与诸如债权、物权等私权不同,知识产权基于科技革命而生,源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最含科技要素,最具科技含量的法律。在当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高新技术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政策依托。对于具有创新能力和产业基础的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其时代先进性,即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去促进知识、技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必须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总在不断地发展与变革,其原因就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顺应知识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时代要求。
第四,为我所用。回过头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本土化,必须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服务。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不能盲目攀高,应当在国际背景下同时考量我国自身的发展需要。最近几年,我国社会发展有两个重大目标:一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一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我以为,我们目前所进行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乃至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是为实现这两个宏伟目标提供制度支撑和政策保障。
从当前来看,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第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以已经完成的专利法修改和即将进行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二,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政府公共政策。我国应当以知识产权为导向,建立将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配合的公共政策体系,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发展的总政策目标。第三,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建立一个以司法保护为主,包括行政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