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0-15 阅读数:
杨雄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084)
摘要:熵理论的发展和应用变革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熵表征序,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着信息负熵的创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其对象就是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应通过熵思维模式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哲学进行新的解构。
关键词:熵;知识产权;有序;负熵
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深刻地变革了人们的世界图景和思维方式,也深深地变革了人们的价值规范和生活方式。熵理论也是如此。这一源于热力学的科学理论划时代的发现,突出了人类用以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某种“认识成分”——熵,吸引着各学科都运用 “熵”来研究自己的对象。诺贝尔奖获得者Frederick Soddy曾说过:热力学第二定律最终支配着政治系统的盛衰、国家的自由乃至专制、商业和产业活动的动向、贫富的产生,它是物理学对于人类做出的贡献。[1]
“当代的讨论特别围绕着有向性和熵增减之间的关系进行。”[2]熵表征序,而人为有序表现为一种连续的创造链条;信息即是负熵,而知识产权对象的价值在于反映信息……等等这一切,昭示着熵理论和知识产权之间天然的血亲关系。揭示这一关系,能从一个全新视角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体系化。
一、熵理论简介
1865年,克劳修斯找到一个普遍的热力学函数——熵,来定量说明自发过程的方向和限度。系统的熵值直接反映了它所处状态的均匀程度或有序程度。所谓有序,是指事物内部的要素和事物之间有规则的联系,其表现是事物按照一定的客观秩序进行有规则的排列、组合和运动,反之则称为无序。系统的熵值越小,它所处的状态越是有序、越不均匀;反之,系统的熵值越大,它所处的状态越是无序、越均匀。
引人熵概念以后,热力学第二定律可以表述为“熵增定律”:在一个孤立系统中,自发的能量转换总是指向熵值增大(无序)方向发展,而不是相反(即熵值减小、有序)。但是对于非孤立系统来说,它能够通过从外界取得负熵的办法来抵偿系统内部的熵增,使系统总的熵变为零甚至为负值,从而使该系统的有序化程度越来越高——生物体就是其中典型。
在对麦克斯韦妖的解释中,科学家发现“信息即负熵”。正是由于信息的作用,才使系统的熵减小——这一发现揭示了信息与熵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C·Shannon)把熵作为一个随机事件的不确定性或信息量的量度,从而奠定了现代信息论的科学基础。信息熵的出现,被视为熵泛化的标志。
薛定谔认为:“有机体就是靠负熵为生”[3]。其界定的“负熵”是由物质、能量和信息综合转化成的人工或非人工自然物,已经超出了热力学负熵的范畴。维纳也认为:“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不承认这一点的唯物论在今天就不能存在下去。”[4]显然,信息是与物质、能量一起构成生物体存在的三大要素之一。
负熵的界定,最终是以人类作为主体来考察的。从交换(流动)的角度出发,任何有机主体需求的或者交换的三大要素可以相对应地划分为物质负熵、能量负熵、信息负熵。其中,除信息负熵之外的负熵可以统称为“负物熵”。[5]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知识产权的概念
熵是序的表征,时空上或结构功能上的有序正是生命世界的一个基本特性——生物有序,同时也深刻反映了生物界和人类社会各种导致生存、发展和进化活动的结构根本机制。人从自然界中获得的负熵流向可分为五种:生命生理、劳动、教育、科学研究、公共活动[6]。可见,在整个人类的全部活动中,包括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劳动、科学研究、公共活动中,都徘徊着一个负熵的幽灵——当下存在的且有同一系综的逻辑结构元素。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负熵的力量是生物进化的动力。与动物不同,人类实现熵减过程的方式不是自然进化,而是通过“人+劳动手段耗散系统”[7]来完成的。人通过劳动摄入外界负熵的同时,劳动本身输出人的负熵,由此可知,不同的劳动手段对于负熵的进出之比值必然有影响。于是,人类便有了推动劳动手段不断进步的动力机制——以较少量的负熵付出获得较大量的负熵摄入——这在现今的高熵社会特别明显。对人类来说,该动力机制的运行过程是通过创造来完成的,也是一个靠创造来完成加速的过程。
人和人类社会都是一种耗散系统,要依靠负熵为生。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发现和摄入自然界天然存在的负熵,如太阳的光、树上的苹果等。虽然原始人类通过一些简单的劳动创造负熵,但此时原始社会自然负熵相对人类数量而言极为丰富,并且知识水平极为低下,因此人类在这个时候创造负熵便相对容易,人和自然都相得益彰。
随着人类的壮大和需求的提升,自然界的负熵逐渐变得稀缺起来,财产权的观念出现了。同时,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依靠信息负熵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秩序做出修补。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到了较高阶段,此时如果不付出创造性的努力,是不可能输出信息负熵产品的。
按照熵理论,生产力就是把潜在的负熵变为现实的负熵的能力。信息负熵的凝集对生产力三要素起着主导作用,这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契合的。为了发展生命,人类必须要获得更多的负熵和扩大负熵的种类,从而必须要提高获取负熵的条件和能力。同时也正是这个动机,激励了人的创造精神,这是一种族类的、群体性的精神。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人们创造层出不穷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的智慧结晶,始终引导人类追求与探索着有序之路。
从人类获取生存负熵的整个过程来看,非创作者的劳动是创作者劳动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前提——这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摄取负熵的方式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量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8]。因此知识产权主体从单一主体发展到多元主体,并不能说明应当放弃“鼓励创造”的伦理,否则将会导致两种不良后果:其一,社会生活中将会充斥着无用的信息产品,徒增熵耗。其二,表现为人才竞争的现代竞争将倒退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竞争的年代。发达国家可以仅仅依靠雄厚的货币资本垄断知识产权,“阳光下任何人造的东西都应该在专利保护之列”将成为知识霸权者冠冕堂皇的借口。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古往今来,人类所谓的创造成果,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都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思想认识和情绪感受。把这些思想或情感传达给别人,无不表征为信息。各个领域所呈现的不同序列化信息贡献出来的特殊的“能量”,具有强大的有序动因,促使着秩序的形成。
在熵看来,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较之知识产权传统定义,用“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替代了“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三分法中,专利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作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构思成果,显而易见是一种信息负熵产品。作为有序符号组合表现的著作权对象,文学和艺术作品与人的内心情感和对时间节律的感受密切相关,对人类有着重要性。它们宣泄了人的情绪(信息),而且引起欣赏者的共鸣而引发同一种感受秩序。而商标本身是一种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但在知识产权制度上更重要的表现是创造了某种标志与某种品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具有创造性,它建立了一种新的对应关系,并区别于其他标记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已有的对应关系,为商品或服务起到有序化作用,由此减少商家、消费者尽量减少在琳琅满目的市场中为达到区别、品质保证、广告及竞争目的需要所产生熵增。至于说外观设计,正如其在不同国家获得保护的法律形式的不同,它主要具有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和商标权法上的标记这两个意义上的信息负熵性。
知识产权法中的新成员,如基因技术、布图设计乃至商业方法等等,都具有同一个特性——信息负熵,而且其最终的价值都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趋于同质——尽管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新生事物取决于立法者基于利益平衡所进行的抉择。
三、知识产权的对象
人类社会在社会生活及生产中不断地交流、传递、利用及创造着信息。这一复杂过程的产物便是信息产品,突出体现为以信息负熵的凝集为主题的人类财富。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其特征在于:
第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产品,具有负熵性。
这里的产品是专指人类劳动所得到的成果,区别于动物所进行的一些简单的、乃至人类看起来是复杂的甚至是不可想象的行为所得到的“物品”。
信息与信息负熵之间是有原则差异的,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负熵性。在前文介绍“信息即负熵”论断时隐含着一个前提,即麦克斯韦妖得到信息所产生的结果是使系统走向有序。省略这一前提是为了满足论述的简洁和理解的方便。现在单独论述知识产权对象的特征,自然不能再以信息所产生的结果必然使系统走向有序这一前提了。负熵的界定最终是以人类作为主体来考察的,因此在产品的提供和选择上,可能造成有序和无序的不同后果。产品作用的结果如果能够符合人的要求,那么该信息具有负熵性;否则不具有负熵性。违犯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即是不具有负熵性的产品的典型代表。
第二,知识产权对象的负熵特性是指信息产品的负熵特性。
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分法对象和其他的新对象具有的负熵性,都是基于信息产品之上。在熵看来,权利对象负熵性特征的不同是导致法律关系不同的决定因素。债权的对象是“行为”,不论行为是否使其他事物走向新的有序状态,其本身必然导致熵增,而且不能够反复——时间不可逆。所以,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特点同样也适用于物权的对象。而且,物权的对象不过是作为人所需的现实意义上的物化负熵而已。授之鱼不如授之以渔,较之知识产权对象,意义完全不一样。
另外,物权对象和知识产权对象具有相生相克[9]的矛盾关系。物质熵、能量熵、信息熵这三熵的确立,说明了民法体系中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分立。在负物熵和信息负熵这一对矛盾中,物权对象表征为一种熵增的自发倾向,只有依靠知识产权对象的负熵特性,才能有效扭转物权对象被利用后的无序化(熵增)结果;同时,信息的产生、传播和利用必然以物权对象的熵增为代价,故表现出知识产权对象对物权对象的相克作用。但如果没有物权对象的熵增,也就没有必要追求更多的信息负熵,故此时物权对象对知识产权对象有相生作用。由现今民法体系的构建来看,在广义上,能量熵和物质熵(统称为负物熵)属于物权法的对象,而信息熵属于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信息负熵产品应当具有创造性。
信息论这门学科回避信息内容(信息质)这一重大问题,而单就信息量的问题上下功夫,乃是因为信息的价值和意义是相对的,对它的认定是随着信息接受者的条件和状态不同而改变的,实际上牵涉到对价值的评估,显然超出了自然科学的能力[10]。但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既有量上的区别,又有质的不同。一段文章的字数多少反映了量的差别,而其蕴含的内容则反映了质的不同。比如对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说法有很多种,字数差别很大(信息量不同),但它们蕴含的意义(质)并无差别;反过来,同样字数的一段话,就信息的量而言并无区别,而其含义或价值却有着天壤之别。
信息质反映在知识产权制度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性。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我们对于信息质的要求是远远高于对信息量的要求。知识产权确定保护对象时,理所当然要考虑创造成果的质量。专利审批、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权力效力范围不同即是典型例子;著作权要求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亦是对质的要求。数据库的保护,实际上也是缘于对信息质的保护,因为数据库并非其内容的杂乱无章的集合,而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系统地筛选、编排而形成的一个有规则的排列和组合的有机整体,提升了某类信息的有序集中程度,能够使其它众多人在浩瀚如海的数据中减少收集数据所花费的熵增。用信息熵的语言来说,信宿本身由此信源得到有序化自身的条件和手段也越多。
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的对象有着不同的对质的要求,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法律只要确定对保护的对象的质的最低要求即可,至于性价比的确定在原则上交由市场处理就可以了。
总之,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对象为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是从有序理念出发,着重分析知识产权对象的共同内涵,将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统一起来。它为三大财产权的划分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现今的和将来的知识产权对象的规范类型提供了归类的理由。
四、熵论知识产权法哲学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哲学研究,一般是借助自然法中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源于德国古典哲学的人格理论以及较晚的激励理论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正当性。然而,熵已经通过哲学层次的理论总结而变革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我们应通过确立一种从整体上来把握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熵思维模式,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哲学进行新的解构。
(一)熵与劳动
人类的劳动分为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所谓创新劳动,就是创造人类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使用价值的劳动;而重复劳动则不创造人类尚未有的新使用价值,也不创造部分尚未有的新使用价值。[11]从人类的最终追求来看,在现今的高熵社会中,重复劳动并不是人本身的需要,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生存的一种手段,它不断地消耗着现存的负熵。洛克的财产权获得模式中存在的先决条件的限制——“至少应当在公有中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12]——是建立在一个基本错觉或者说历史局限之上,即人们的劳动是在生产而不是在寻找能源和物资。事实上,能源和物资作为自然负物熵,是地球所赋予的、不可代替的有限的资源。在当代,人口过多、资源短缺,先决条件从来不会被满足[13]。
而人类通过创新劳动所得到的信息负熵产品,拥有人类在以前尚未有或者部分尚未有的新的使用价值,引导我们开源节流以获取新的负熵,使其他事物走向相对于人类而言的新的有序状态。所以,在高熵的社会结构中是排斥人类重复劳动的,只是在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合理性时,才有重复劳动的介入。于是在某种意义上,重复劳动在高熵社会中就成了“坏”的东西,只有创新劳动才是高熵社会所首要的。
概而言之,人能够做创造(创作)的具体行为,通过这些具体的行为显示出自然存在最终的有序化的巨大可能性[14]。人类今天取得的成就总体来说是人类社会体现出来的一种高度秩序化的体系,这个体系主要是源于人为有序而不是自然有序,而人为有序表现为一种连续的创造链条。现今,这条链条所仰仗的激励机制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二)熵与激励
在激励理论的视野中,赋予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智力产品的某些权利,通过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而促进了社会进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科学技术应用在给人类历史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后果,如环境恶化、核武器威胁等。而且,社会发展的过程是复杂的、不平衡的,一些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当于一个非孤立系统)使它自身稳定在一个高度有序水平上(等于相当低的熵的水平上)所用的办法是侧重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非孤立系统的外界)不断地汲取负熵,于是争夺负熵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负熵争夺得越多越快,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将更加令人心痛……等等这种掠夺他人甚至子孙后代的负熵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有序理念是南辕北辙的。
熵思维告诉我们,应建立一个对于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都合理的、合适的最佳利益平衡模式,在整个地球村范畴内把系统与环境相匹配、发展与公平相衡平作为知识产权激励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激励程度的选择和确立的价值尺度。
(三)熵与人格
解释知识财产权的另一个传统的法哲学思想是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人格理论。该理论是建立在为发展人格而有必要确立财产权的理念的基础之上。在该理论中,人格是作为自我表达而被赋予正当性的。但值得追问的是,没有(或否定)人格意味着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行为上都整齐划一——这是一种典型的有序、低熵的状态。而追求(或肯定)人格是基于个性主义思维,强调个人的至上尊严。每个个人可以得到极大的自由空间,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任意地取向——这种状态是一种均匀的、紊乱的无序高熵状态。令人诧异,人格发展的熵增效果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熵减追求似乎背道而驰。
其实在人格理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证中,如能增加以下两个熵思维方面的考量则可更为圆满:
其一,某个范围(系统)内的人格多元化虽然具有熵增特征,但人类作为物竞天择的胜利者,有权享受超出其作为动物所只能获得的待遇。而在人类的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满足和提高的同时,人类个体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具有正面的福利效应,可以增进人民的幸福感。
其二,我们要避免一个错觉:以负熵增加为价值提高,以熵增为价值降低。从机会成本来说,过程进行中的个人主义虽然导致熵增,但会带来一定的信息,完全有可能实现熵减的结果。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从昨天“有序的划一”进入现在“无序的创新”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人格张扬”的环境下,才有可能出现新的创造成果,进而迈入新的更高层次的有序状态。
五、结语
英国作家斯诺认为,人文知识分子不懂热力学第二定律(熵增定律),就好像科学家未读过莎士比亚一样令人遗憾。[15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是当代科学发展的重要特点和新的趋势,而且,“借助一般科学理论是有裨益的,只是条件为,这有利于去发现表达或解决法学的本来问题。”[16]本文应用熵理论研究知识产权所做的初次尝试,希望对未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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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参见[英]C·P·斯诺.纪树立译.两种文化[M].上海:三联书店,1994.14,69.
[16]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学理论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48.
* 杨雄文(1970-),男,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