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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当性之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时间:2010-05-11  阅读数:

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欧洲各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制定自己的法律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准备。[17] (P3)可见,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与民族、人权和发展等基本的政治命题相互勾连,并成为其间的重要制度实践。不仅如此,知识产权作为民主国家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为政治体制建设提出了许多适合自身成长的新要求,包括: (1)保障人权尤其是创造者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法律机制和运作体制; (2)在将创造者利益上升为国家所保障的基本利益时的利益考量和平衡机制; (3)
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工具的政策选择机制; (4)在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中运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可行性国际体制。上述政治需求逐渐在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不断得到满足,并且不断得到完善,以至于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了文明国家当然的和必然的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还被认为对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所要维护的利益主体从出版商、行会转向到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科技工作者以及文化工作者,推动了稳固的知识分子阶层的生成。权利人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武器,不仅实现了自身的私人财产权益,而且通过权利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中发出符合社会前进方向的呼声,从而推动了人类文明进程。其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人构成市民社会的重要力量,制约了政治国家的权力统治,是新型民主政体运作的重要制度之一。诚如版权专家NeiLNetanel所述,版权法对于培育健康的、参与性的和多元的公民社会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生产功能,版权激励人们就一系列广泛的政治、社会和审美问题创造性地表达其想法,从而为民主文化和公民集会提供讨论基础。其二是结构性的功能,版权为那些创造性的交流活动提供支持,使其不必依赖于国家的补助、精英的赞助和各级文化机构。[18](P39)再次,知识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知识产权就是旨在保障人权。换言之,知识产权拓宽了财产权的范畴,为保护创作者、发明人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提供制度依据。最后,知识产权在国际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为克服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足而建构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有效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的文明思想和技术成果的交流,而且通过知识产权的技术溢出和文化扩散效应,后起国家可以利用时机,从那些花费了先期工业化国家多年时间才开发研制出来的技术中迅速获益”[19] (P63-64),推动了世界范围的技术进步和政治文明进程。

 

    ()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的冲突

    虽然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可以在良性互动中各取所需,然而毋庸忽视的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冲突与矛盾。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现所伴生的制度异化现象,导致其悖离了当初的制度设计初衷,从而与政治文明的紧张关系加剧。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总背景下,这样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知识产权与其他基本公民权利存有冲突。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表现自由所涉及的信息过分强调专有权利,会在一定程度阻碍公民的表现自由;信息数据库权利的扩张可能会造成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过分强调药品专利权会对公众健康权的保护形成威胁。通过赋予制药公司对某种药品的垄断权,专利制度常常使很多没有医疗保险的穷人无力购买药品。在第三世界,对那些只买得起普通药品、买不起新药的穷人来说,这或许就是生与死的问题。

    2、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能很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权。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标准,遏制其他国家产品出口,集中表现在价格标准所形成的反倾销壁垒、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所形成的技术壁垒、环保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所形成的绿色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上。[20]由于知识产权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导致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成为政治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原因。

    3、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独创性或创造性要求的基础之上,偏重对于创新性知识产品的保护,而相对忽视了对作为创新智力源泉的传统资源的保护。这导致他人未经许可,获得并利用社区的传统资源完成新的发明可以获取知识产权,但是持有这些传统资源的社区却没有任何利益分享的途径,甚至限制原持有者的使用,造成当地社区和其所在国家的资源流失。

    4、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政治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加。一方面,知识产权政策有偏离对于作者、研究者和技术人员利益进行保护的轨道,而成为少数跨国公司、利益巨头和精英获取超额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忽略了少数人群体,包括妇女儿童、穷人、残疾人、肤色和语言上的少数族裔、农民、土著居民等的利益。

 

    ()知识产权战略的正当性之三:与政治文明的互动性及其回应性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具有良性互动的一面,但是同时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无论是扬利还是克弊,都不能离开战略的思维和判断。换言之,知识产权战略之所以能够存在,亦在于它能够有效地评判知识产权与政治文明相互关系,回应其间所存在的利弊问题和故障环节,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政治文明的推动力量和组成部分。

 

 

    四、知识产权战略与文化理念的同构性及其时代性

    ()知识产权文化

    文化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注重的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剔除了物质文化作为文化的构成成分和要素;狭义的文化观即观念的文化”,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笔者此处采狭义文化观界定下的知识产权文化定义,认为其是集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行为模式、学术思想等要素的有机整体。”[21]知识产权文化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其一,支持知识产权的学术思想;其二,民众对知识产权的心理确信。知识产权滋生于西域,是西方哲学思潮孕育下的思想成果。在人类历史上,支持知识产权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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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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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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