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梅术文 时间:2011-05-07 阅读数:
应该指出的是,规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包含着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的反馈环节。如果战略方案论证中发现新问题或者存在着来自大多数参与者的置疑,这时就可能需要重新回到问题发生的原点,确认或否认不同的意见。换言之,只有经过“试错”,才能促成最优战略方案的诞生。
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规划制定出来以后,必须通过对战略方案的执行,才能达到战略效果,实现战略拟定的目标。按照政策组织理论,战略有效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科学的系统管理,明确目标、责任、权利、计划和考核监督;(2)科学地制定或修改规章,授权充分;(3)使组织成员建立对组织的认同、归属和责任感;(4)协调内部冲突,统一认识,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5]在国际上,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执行就具有直接的组织保障。日本专门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编制约30人,经费由官方拨付,定期直接向战略本部报告工作,督办战略本部决定的执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即将出台,不少地方,例如深圳、上海、武汉等均制定有本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一些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也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强化战略执行已经成为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得以发挥实效的重要环节。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执行同时也是一个行为过程。在各种利益集团和多元价值观念并存的今天,知识产权问题因其复杂性而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者,战略执行不可能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执行,战略主体一般应遵循以下活动原则:(1)严肃性原则。知识产权战略执行是对知识产权战略方案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检验,一旦执行不力,不仅无法实现战略目标,还会导致社会大众和战略受众对知识产权战略作用的怀疑,影响到知识产权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所以,如果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谨慎,那么执行知识产权战略则更需要严肃。(2)创造性原则。知识产权战略执行者并非盲目对照战略方案机械执行战略,而是应将战略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地执行战略。执行者在领会战略方案精神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实事求是地执行知识产权战略。(3)协调性原则。在战略执行中要注意沟通和协调,形成分工协作、齐心协力、互相通气以及行动统一的执行局面。(4)反馈性原则。战略执行的管理者应该充分了解战略执行的各个环节和随时了解战略执行中的情况,如果发现问题,或者出现需要反馈的信息,就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保证整个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知识产权战略执行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孤军奋战,它是一项需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完成的系工程。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段就是战略工具。这些战略工具一般包括:家和社区、自愿性组织、私人市场、信息和劝诫、贴、产权拍卖、税收和使用费、管制、公共事业和接提供等。[6]概言之,知识产权战略执行的基本工具包括自愿型工具、混和型工具和强制型工具。
自愿型工具是指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借助于家庭、社区、私人市场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予以执行。自愿型工具的基本特点是在社会文化的熏陶下,公众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信仰和心理确信,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贯彻知识产权战略。例如,公民自觉购买正版软件,抵制盗版书籍,以及社区组织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和自查等活动。在自愿型工具中,市场力量备受推崇,它能够保证按照私人支付意愿所反映出来的社会价值分配相应的物品与劳务。所以知识产权战略执行不能无视或忽视市场的力量,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战略中,更应该借助市场机制执行相应的战略措施。
混和型工具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说服教育、政府补贴和税收调控等。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在发布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的一定期限过后,应有战略执行的信息发布。在传递执行信息的同时,对于战略受众或战略执行主体的行为、业绩和不足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针对存在的错误举动进行劝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执行中还可借助税收以及政府补贴杠杆,对于符合战略执行要求的行为进行激励或惩戒,从而影响战略受众的执行成本。
强制型工具包括管制和直接提供两种形态。行政管制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企业在战略执行中通过命令、指示、规定以及规章等行政管理方式确立执行步骤和执行手段,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就要直接予以惩罚。直接提供是指战略主体在执行知识产权战略活动中直接提供有关物资、技术和人员以确保战略的顺利执行。
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评估
政策执行效果的好坏,需要借助政策评估机制。评估是指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物(评估客体)及其价值所作的估量或评价。评估客体不同,评估所属的种类也往往不同。战略评估不同于资产评估,它不是对资产价值的估量,而是对战略执行效果的评判。[7]战略评估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战略执行效率、价值和问题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战略变化、战略方案改进和实施新战略的依据。知识产权战略评估由以下五个基本要素组成:[8]
1.战略评估主体
从事战略评估的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战略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公共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队和研究机构、战略目标群体等。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战略主管部门和公共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自评,用以改进和充实下一轮的战略行动计划。但该种评估主体由于身为局中人,难免受到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政治影响或上级压力等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因而会影响到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相反,来自民间的评估主体尤其是学术团队和研究机构,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而且由于其自身所处的超然地位,[9]评估结果一般相对中立,因此是公权力对知识产权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重要参考。当然,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和目标群体作为战略的受体和参与者,也能够根据切身体会积极参与战略评估活动,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效果做出相应的评价。
2.战略评估客体
知识产权战略评估客体主要就是战略方案所确立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的实施效果,包括直接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和潜在效果。直接效果是知识产权战略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在相关工作环节所产生的作用。它是对知识产权战略基本规律的直接印证,是战略执行工具的直接实施效果。附带效果是战略实施过程中超乎制定者预期以外的系列战略副产品。它虽然不是战略直接作用的目标和范围,但其影响有时很大甚至可以改变战略方向和结果。意外效果则是基于对知识产权战略基本规律认识不够,以至于产生违背基本规律或者溢出规律认知范围的效果。潜在效果是指战略运行效果目前尚且不易明确测定,其正面或负面效应还需要留待进一步观察。
3.战略评估的目标
知识产权战略评估要达到三个方面的主要目标:(1)获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执行效果方面的信息,用以决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延续、革新或终结;(2)为预测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趋向和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模型提供依据,用以优化战略投入比例,合理配置各种战略工具与资源。(3)改进战略执行机构的效率。通过评估获悉战略执行组织和目标群体在战略执行中的表现和作用,以决定战略执行机构的调整和战略目标群体的范围。
4.战略评估的标准
战略评估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战略评估可以参考的标准有:(1)效益标准,亦即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例如依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具体效果来判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程度,就是此种标准的运用。(2)效率标准,亦即战略投入与产出比例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估中,通过量化战略收益和投入之间的关系和比例,用以评判知识产权战略是否实现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3)战略实施回应度。也就是战略实施后满足特定社会团体需求的程度。例如,通过评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区域、行业、企业等产生的回应和反响,通过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各部门、消费者、同类竞争者之间所产生的回应程度等,均有助于总结出战略实施的效益或效率。(4)价值标准。与上述事实标准不同,评估主体还可以借助价值评判来评估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一般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估的价值标准有: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战略规律;是否坚持了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是否与国家其他战略形成合力等。
5.战略评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