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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德良  时间:2010-06-30  阅读数:

 

【摘 要】 信息化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实现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及其被高效率地共享为目的的行为过程及状态。目前,信息化立法已经被提到国家和各地立法日程上来。本文从信息化的内涵、目的出发,探讨了信息化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信息化立法尤其是狭义的信息化立法———信息化法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 信息化 信息化立法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一、信息化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的信息化,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实现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高效率的信息资源共享为目的的行为过程和状态,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信息化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实现信息的大量汇集、高效共享之目的的行为过程和方式。从目的上讲,它所追求的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所有主体能够以高效的方式获取丰富的信息。从其实现的条件上讲,它既需要有丰富的信息资源,也需要有收集、开发、加工、传播信息的技术、设施等物质条件,更需要有包括人员素质培养()、投资环境、个人资料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的保障等软条件。因此,当我们谈到信息化时,应该同时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要实现信息化,也必须从这两方面着手。亦言之,信息化的内容应该既包括为实现信息资源极大丰富和共享所需要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加工、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又包括信息资源的开发、加工、传输等技术条件和设施等方面的人员素质、投资环境、个人资料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政策导向、规划、促进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狭义的信息化,是谓通过政府、公共组织等公主体的活动,实现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信息资源丰富、共享之目的的行为过程和方式,即只涉及到宏观方面的规划、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内容。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化多是指狭义上的信息化。

二、信息化()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机关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机关根据什么思想、立什么样的法,是立法者法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基本原则,是人们行为活动的根本法则或根本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或根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中的具体和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机关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特别注重什么,是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和集中反映。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导立法实际的观念化、抽象化立法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立法指导思想,因此,它必须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确定;二者紧密关联,共同构成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和主要框架,它们在本质上是由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这种物质社会条件应该包括一定时期的经济条件和法律调整对象的客观规律。因此,信息化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信息化立法活动过程中起根本指导作用的思想准则和理论依据;信息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则是信息化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立法机关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应该遵循和坚持的重要准绳。由于信息化的目的是实现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高效率共享,因此,在确立信息化指导思想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实现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信息资源的高效共享

如前所述,由于信息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这些信息资源能够被整个社会成员高效率地共享,因此,信息化立法就应该以此为指导思想;否则将无法实现信息化。

2.正确处理好国家、地区和单位之间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

虽然信息化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的极大丰富和资源共享,但是,一个社会(国家)在地域上是依次由不同的单位、地区组成逐渐组成的,在实现信息化的过程中势必要涉及到这些不同单元的利益,各不同的单元之间在具体利益上可能会发生冲突,下级单元在具体利益上与整个地区乃至国家利益关系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协调好单位、地区、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对于整个社会信息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就主体而言,一个国家或社会是由个人、集体所组成的,不同主体之间在具体利益目标上往往会不同甚至相左,因此,要实现在整个国家或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化,就需要个人、集体在具体利益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或国家内实现信息化。是故,信息化立法应该正确处理好国家、地区和单位之间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信息利益关系,并应该以此为指导思想。

3.处理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关系

由于信息化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它本身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范畴,因此,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应该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长远利益为立足点。鉴于信息化过程的这种特点,以信息化为目的的信息化立法也应该以此为指导思想。

4.既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尊重全球信息化过程中的共同规律

虽然信息化的方式和途径很多,但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信息化不可能仅仅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信息化,而必须将信息化放在一个全球化和开放性的国际环境中去考量。这也是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及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因此,信息化除了应该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也应该尊重全球信息化过程的客观规律,不能闭门造车。由此,信息化立法应该坚持这种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我国进行信息化立法应该坚持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长期规划原则

所谓长期规划原则,是指由于信息化及其建设过程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在进行信息化立法时应该对信息化及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作长期考量,以长期利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为此,信息化及其建设应该坚持长期规划原则,不能局限于眼前或短期利益。

2.信息公开

所谓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各种公共组织应该就其所控制和掌握的信息公开,以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从信息的来源主体来看,信息分为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公共信息是指那些处于政府及公共组织所控制的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的对信息垄断地位及其在现代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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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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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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