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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姚欢庆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号)中,版权局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未规定侵害著作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出版社应仅在有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就出版抄袭制品一事与抄袭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过错,应由抄袭者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出版社应当停止出版发行抄袭作品,并依法返还不当得利。在这个批复中,一方面认定只有行为人有过错才认定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出版社,即使没有过错,还是应当就原告提起的物上请求权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原告还可以提起不以过错为要件的不当得利的诉讼,要求出版社返还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得利。这个批复的内容与TRIPS协议中关于侵害行为的条款规定也是一致的。TRIPS45条第2款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根据这一条规定,即使侵害人不知,司法当局也可以要求其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实际上此处的返还所得利润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它可以与侵权的请求权并存,因此要求返还所得利润并非承担侵权责任。

 

 

原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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