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转载自】 《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摘要:]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应当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和责任形式。停止侵害作为物权保护方法的责任形式,不管因何种侵权行为引起,均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必要条件。赔偿损失作为债权保护方法,其归责原则必须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在慎重的利益衡量和政策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在这里,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的立法、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TRIPs协定的要求来看,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