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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1)适用的基础不同。适用物权保护方法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物权(包括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支配权),适用债权保护方法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债权。(2)目的不同。物权保护方法的目的是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债权保护方法的目的是补偿因权利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3)保护方法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权利人依据物权等支配权请求保护的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依据债权请求保护的权利称为债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如果物权已因标的物的灭失或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消灭,作为救济权的物上请求权即随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原先的物权转化为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权利人只能行使债上请求权,请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是民法适用中最基本的思考方法,它对于民事责任的确定具有关键的意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被侵害的权利是否仍然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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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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