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公开性,权利人难以控制,易受侵害,而且,权利人难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却很容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如果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无形、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性限制之类物权等民事权利不具有的特点,权利人对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很难控制,易受侵害,无过错给知识产权造成侵害具有“普遍性”,而侵权人很容易证明自己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权利人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17](258-273)这个理由看似有道理,实则无道理。
(一)侵权人的过错并非比一般侵权行为更难以证明
主张让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权利人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