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实际上,归责原则不仅与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关,而且与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关。稍有常识的人都应承认《,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显然有别,如修理、更换、重做不以过错和损害为条件;无合法根据占有他人财产,不管有无过错,总是应当返还的。如果在这里强调过错,其荒谬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包括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中,在关注侵权行为类型对归责原则的影响的同时,强调民事责任形式对归责原则的影响以至决定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只要我们认真阅读一下外国的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就会发现,在那里,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和讨论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的,如德国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