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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32条明确规定,对于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明知,即故意;而对于实施间接侵权行为(如代他人印制侵权标志,为他人发布有侵权内容的广告)的无知侵权人,则只能请求禁令救济,换言之,请求禁令救济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条件。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417条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条件,而请求禁令救济则以行为构成侵权为已足,不以过错为必要条件。

 

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而我们许多人在讨论归责原则时却未能注意到二者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虽然不够严谨科学,但《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法在关于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中,也基本上考虑到了不同责任形式的区别。而我们的理论研究对本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却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仅热衷于一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空洞争论。这样的争论实在应该休息了。相比之下,司法实务界,特别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们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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