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侵权行为类型与归责原则的关系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它所体现的是立法者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衡量和政策选择,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哪些作业应归入高度危险作业,就需要进行慎重的政策选择。因此,这个问题原则上应当由立法解决。在这方面,学术研究的作用主要在于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以及对法律进行解释、批评,指导司法,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而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则基本上是一个逻辑问题,即如何按照思维逻辑清楚地加以表达的问题。对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必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民事责任制度又可称为权利保护制度(当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权利保护制度的外延大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外延,如撤销权、解除权、抗辩权、代位权等都属于权利保护制度的范畴)。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主要区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