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区别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对归责原则的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的各种责任形式,不管侵权行为类型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均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可以说是一个公理。物权保护方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理由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权利的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即不可侵犯,一经侵犯,即应该停止侵权,否则,权利将不成其为权利;二是物权保护方法以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为原则,不对侵权人施以惩罚。例如,无合法根据占有他人财产者应当将所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这种返还只是让占有者交出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并未给其增加另外的负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者应当停止使用,这种责任也仅仅使其停止对他人技术的无根据的使用,并未使其失去更多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各国民法在规定物权保护方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