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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报刊登载了有侵权内容的作品,运送人运送了侵权产品等类似问题。我认为,对此类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已经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不应责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只能让其停止侵权行为。那种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都是过错行为,而且,其中大多数行为只能是故意的。值得研究的是第46条第11项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这是一个开放性、概括性的规定,它除了可以随科技发展和作品利用形式的增多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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