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属于故意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中的多数行为也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为,这从知识产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对于行为人可控制的致损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唯一明智的选择。正如王卫国先生所指出的:“人是有思想、意志和情感的实践主体,法律指令要通过人的意志才能转化为具体的适法行为和法律秩序。人的自我控制是社会控制的基本单元,法律调整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规则与内在行为意志之间的协调过程。所以,侵权行为法应当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不法行为及损害结果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所能够避免的。因此,法律应当设法调动人们防止不法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的自觉能动性。为了调动人们的这种能动性,法律就必须把责任限定在过错即不法意志状态的范围内。易言之,如果一个人达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其行为便无可指责,因而不应当被强制承担民事责任。” [8]因此,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最有利于社会发展要求的。
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中,确有少数行为属于即使行为人善尽注意义务也难以完全避免侵权发生的情况,如出版社出版了有剽窃、抄袭内容的作品,媒体发布了有侵权内容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