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就必须给人们适度的行为自由,即一个人只要以善意的态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不应被课以赔偿责任。特别是对图书出版者、报纸杂志出版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而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使其动辄得咎,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其结果必将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
总之,无过错责任虽然可以给权利人以有力的保护,但以辩证的观点看问题,由于其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而是不可取的。
其实,以行为人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