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2.TRIPs协定的规定
国际公约对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的,当属TRIPs协定。TRIPs协定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其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所表达的显然是过错责任,而且,按照通常的理解,这里所指的是故意和重大过失。引起争论的是该条第2款的后一句话,即“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其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对此规定,郑成思先生认为是TRIPs协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而蒋志培法官则认为这里规定的是不当得利返还。我赞成蒋志培法官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