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笼统的、一般的研究,即一般地谈论某种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不涉及是何种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有人主张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按《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有人主张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补充,理由是,让行为人对他不能预见、并不希望发生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失公允的,也是违背自然法则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利于制裁那些虽无主观过错但缺乏反驳事由的侵权行为。有人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是不同的,归责原则也应不同,郑成思先生持这种主张。 [2]
总之,上述不同主张要么笼统地、一般地谈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