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应当弄清楚的是,何为过错以及如何判断过错。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上,对于何为过错历来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二种学说。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我国学者多持此说。客观说把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的学者以及英美法国家采此说。王卫国先生则认为,过错概念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之上,因此“,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 [18]我赞成王卫国先生的观点。按照这一观点,过错是一种社会评价,这种评价的对象是行为的本质和核心——意志,而意志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所以,过错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运用不是体现为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心理活动的再现性描述,而是对那些足以表明行为意志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即对行为人的过错是通过其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判断的。按照这一判断过错的方法,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并不困难。让我们分别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