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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但是,1998年的《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DMCA)即改采过错责任。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严格责任超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能力,即将实际上无法履行的义务强加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上,因而是不合理的;二是严格责任过于沉重,有损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会损害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而网络业的发展对于美国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版权人的利益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服从网络业发展的利益。

 

德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是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且,权利人只对于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人才能请求赔偿损失。 [13]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故意和过失侵权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14]日本著作权法规定,故意和过失侵害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15]

 

这些国家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即使在这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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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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