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因此有准物权之说,如二者都是支配权、对世权,其支配对象都是特定的财产。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仅在于,物权所保护的是物质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作为非物质财产的信息。因此,物权保护方法原则上可适用于知识产权,例如,对侵占专利或技术秘密以及抢注商标者得请求其返还,对未经许可使用者得要求停止侵害,等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5、46条《,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第53条,都规定了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因此,蒋志培法官认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确立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见解殊值赞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