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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8-08-27  阅读数:

不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为,其一,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过错行为,而且真正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都是故意行为,无过错而侵权的情况是极少数;其二,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而停止侵害对权利人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在我们看来,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是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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